浅议个人信息法律保护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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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OhioStatePublicLaillard,ChristopherandWalden,Ian,WhoisResponsiblefor'PersonalData'inCloudputing?TheCloudofUnknoarch21,2011).InternationalDataPrivacyLaarySchoolofLawLegalStudiesResearchPaperNo.77/2011.Availabl5个人信息法律保护路径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个人信息法律保护路径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

3、关于个人信息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了解信息资料用途的权利);同时,应当规定有关收集利用信息资料的机构或个人的义务,如强调收集个人资料的主体的合法性、强调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的合法性、强调收集个人资料的手段的合法性、强调个人资料收集者的保密义务和忠实义务、强调尊重被收集者所享有的权利、未经被收集者的同意不得转让其个人资料等。从现代社会的发展eatSSRN:abstract=1794130.。  其三,隐私权客体说。该理论起源于美国,主张个人信息是一种隐私利益,个人信息立法应该采取隐私权保护模式。从形式逻辑出发

4、,“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是包含关系,也就是说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个人隐私是个人信息的下位概念,是个人信息的一部分。选择“个人隐私”的立法和观点主张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因为其涉及个人的隐私,换句话说,法律仅仅保护涉及个人隐私的个人信息,而不保护不涉及个人隐私的个人信息。而诸多个人信息并不涉及个人隐私,比如公开个人信息和琐碎个人信息,而这些个人信息仍然需要个人信息保护法给予保护。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是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全部个人信息进行全面保护,并不只停留在保护隐私利益一个方面。个人信息保护法所保护的个人信息的法律要

5、件是该信息具有“识别性”,而不是具有隐私利益。因此,“个人隐私”这一概念事实上将不涉及隐私的个人信息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显不足取[5]104-105。进而言之,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是两个不同的权益范畴,两者具有不可调和性。信息权法规定,公民有权获取由政府机构拥有的个人信息。同时,隐私权法律规定,个人有权制约由政府和私人机构对其个人信息资料的收集、获取或者使用。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通常被描述为“一枚硬币的两面”——主要是作为补充权利,即推动个人权利的自我保护和增强政府的责任。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进行相关的立法,隐私权法和个

6、人信息权法之间的关系目前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相当大的讨论。由于利益和价值的多元化需求,两者之间必定会存在某些交叉重叠,也不可避开会导致一些冲突。例如,政府有时候因为各种理由需要获取大量个人信息,记者进行新闻调查,民间社会团体为问责而斗争,个体需要知道政府部门做出某种决定的理由,公司为了营销目的而寻求信息,历史学家和学者则探究各种事件的来龙去脉等。对此,已有50多个国家分别颁布了隐私权法、数据保护法(dataprotectionlaationEthicsandtheLaationTechnology,Vol.10,pp.

7、135-147,2008.AvailableatSSRN:abstract=1104466orhttp://dx.doi.org/10.2139/ssrn.1104466.  。  其四,人格权客体说。该学说认为,个人信息体现的是一种人格利益,个人信息的保护应该采取人格权的保护模式。“人格权客体说”以德国法为代表。德国1990年修改后的个人资料法第一章《一般条款》第1条规定:“本法旨在保护个人的人格权,使其不因个人资料的处置而遭受侵害。该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个人人格权在个人信息处理时免受侵害。”从而放弃了原来作为舶来

8、品的隐私权理论,转而寻求本国法律体系中比较完善的人格权理论。中国台湾资料法也采用“人格权客体说”。该法第1条规定:“为规范个人资料之搜集、处理及利用,以避开人格权受侵害,并推动个人资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5]119-120人格权法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重点应确认个人对其享有的信息的权利范围、权利内容(如对个人信息资料的处分权、要求更正权、更新权、了解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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