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以权益结算股份支付会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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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讨以权益结算股份支付会税理由以权益结算股份支付会税理由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以权益结算股份支付会税理由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支付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摘要】在实务操作中,企业存在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与以结算的股份支付会计和税务处理不同等理由。文章提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及行权日,按照当日的公允价值对股份期权的交易金额进行确认和调整的策略,使其真实、准确地反映职工行使股份期权所获得的利得,从而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净资产的状况。  【关键词】权益结算;股份支付;准则;税务    2005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

2、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建立了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为企业实行股权激励创造了条件。我国2007年开始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以下简称股份支付准则),从会计角度规范了企业向其雇员支付股权作为薪酬或奖励的行为,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结算的股份支付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等作出了明确要求。  股份支付准则中,对换取职工服务以权益结算股份支付会税理由由.收集,如需论文可联系我们.有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支付的股权支付两种方式。比较而言,企业采取权益性工具作为股权激励的做法更为普遍。本文拟通过深入分析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方式,探讨

3、准则规定和税法规定不完善之处,并针对存在的理由提出修正的倡议。    一、企业会计准则及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  (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对于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如授予后立即可行权,应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将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如授予后存在等待期,则应以股份支付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不确

4、认权益工具后续公允价值的变动。  对于换取职工服务的以结算的股份支付,如授予后立即可行权,则应在授予日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或费用,同时计入负债;如授予后存在等待期,则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负债。在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和结算日,均要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将其变动计入损益。  (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及相关实施指南和解释公告等相关规定  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主体应当直接以取得的商品或服务

5、的公允价值计量取得的商品或服务以及相应增加的权益,除非该公允价值不能可靠估计。如果主体不能可靠估计取得商品或服务的公允价值,主体应间接地参考所授予的权益性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取得的商品或服务的价值以及相应增加的权益。为了替代地计量所收到服务的公允价值,授予日将是最合适的计量日。  对于以结算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主体对于所取得的商品或服务以及所产生的负债应按照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在负债结算以前,主体应于每一个报告期末以及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的任何变动应确认为当期损益。  如果主体回购给予的权益性工具,付给雇员的款项应作为权益的减项处理,获得的

6、库存股在、发行和取消时都不确认利得或损失。如果支付雇员的款项超过了被回购权益性工具在回购日计量的公允价值,所有超过部分均应确认为费用。  (三)我国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未明确企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确认的成本费用和以结算的股份支付确认的成本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在税收实务中,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确认的成本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但是以结算的股份支付确认的成本费用在行权日可以在税前扣除。  根据《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

7、人所得税理由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理由的通知》(财税[2009]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理由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的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策略,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股票增值权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上市公司向被授权人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的日期;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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