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关系与雇佣劳动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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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揽关系与雇佣劳动关系的认定承揽关系与雇佣劳动关系的认定发布时间:2008-08-2217:17:18  承揽关系与雇佣劳动关系的认定承揽关系与雇佣劳动关系的认定发布时间:2008-08-2217:17:18一、基本案情被告唐祝良在无建筑资质的情况下与被告杨燕勤(房主)于2005年10月8日签订一份《建房协议书》,签订协议后,被告唐祝良组织原告陆益辉及唐庆义等七人为被告杨燕勤建房。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原告在搭架时,没有仔细检查架木的质量,致使脚手架折断,原告于2006年4月27日从四楼坠下受伤。原告陆益辉受伤当天被送到南宁市第九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同年5月12日,共计住院16天。该院诊

2、断原告为:1、左股骨下半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2、右第6肋骨骨折;3、右前额皮肤挫裂伤;4、右大腿右足、右前臂软组织挫伤皮肤擦伤。至今原告体内钢板尚未取出,行走需拄拐棍。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0546.64元。二、分歧本案就如何认定被告唐祝良与原告陆益辉之间的法律关系上出现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双方是承揽建筑合同关系。被告唐祝良与被告杨燕勤签订承揽建筑合同后,再将该建筑转包给原告陆益辉等人。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之间是雇佣合同关系。本案主办法官最终判决采纳了第二种意见。三、法理评析在本案中关键是要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被告杨燕勤与被告唐祝良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3、?原告陆益辉与被告唐祝良是雇佣关系还是合作关系?(一)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任务,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中有如下特征:1、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2、承揽工作并不一定要由承揽人来完成,承揽人可以将部分的工作交由其他人来完成。3、承揽人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为目的,没有交付工作成果或者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约定的将会构成违约。在本案中被告唐祝良与被告杨燕勤签订《建房协议书》,被告杨燕勤(房主)作为甲方,将房屋工程交给乙方承建;被告唐祝良作为乙方,即施工方,提供房屋图纸,模板、顶木等设备,承揽完成房屋的建造。被告唐祝良是独立的完成工作,不

4、受房主杨燕勤的指示。而且被告唐祝良可以雇佣其他人来建造该房屋。被告唐祝良自己提供建房的设备、工具。工程完成后,房主杨燕勤对房屋验收合格后,才支付所余钱款。被告唐祝良交付工作成果,由杨燕勤支付报酬,这表明被告唐祝良与被告杨燕勤形成承揽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二)雇佣关系是指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以自己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雇员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有如下特征:1、雇员受到雇主的指示,听从雇主的指挥与安排。2、雇员要亲自履行劳务。3、雇员工作的目的就是提供劳务。在本案中被告唐祝良组织原告陆益辉等人建房,被告唐祝良作为负责人提供建房所需的模板、顶木

5、等设备,提供了工作条件。原告陆益辉以自己的建筑技能为被告唐祝良提供劳务,并从唐祝良处取得劳动报酬。因此,原告陆益辉与被告唐祝良之间的关系符合雇佣关系的构成要件,故被告唐祝良是雇主,原告陆益辉是雇员,双方是一种雇佣关系,而不是一种合作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告唐祝良作为雇主,应对雇员原告陆益辉在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负有赔偿责任。(三)被告杨燕勤作为房主,将其房屋建造工程交由没有相应建筑资质的被告唐祝良承建,被告杨燕勤存在过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

6、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分包业务的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陆益辉作为被告唐祝良的雇员,是在雇佣劳动中受伤的。被告杨燕勤是应当知道被告唐祝良是不具有相应的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的,在如此情况下,被告杨燕勤仍将建房工程发包给被告唐祝良,被告杨燕勤存在过错,被告杨燕勤应与被告唐祝良对陆益辉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你可能会感兴趣:本案认定是民间借款还是承揽合同关系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分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吗?本案是行纪关系还是代理关系合同关系

7、?劳动关系?雇佣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后还能支持劳动者的双倍工资请求吗免费(.mFFanwEN.):工作心得收集或原创(四)原告陆益辉从事建房工作多年,应熟悉工作中规程操作和应注意的安全事项,但原告在搭建脚手架时,疏忽大意,以致脚手架折断,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故原告也存在过错,原告也应对损害承担部分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原告自己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责任,被告唐祝良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责任,被告杨燕勤负连带赔偿责任。第1页共1页你可能会感兴趣:本案认定是民间借款还是承揽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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