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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3
《[法学]谈涉外仲裁证据保全法律问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谈涉外仲裁证据保全法律问题国内仲裁机构受理的涉外仲裁案件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依本条规定确定执行管辖;国内仲裁机构受理的国内仲裁案件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执行管辖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的规定来确定,理由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的解释。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在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的地域管辖是相同的,不同的是级别管辖,一个是基层人民法院,一个是中级人民法院。 涉外仲裁,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仲裁。所谓“涉外因素”,法律未作出明确表述,但《最高人民法
2、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的规定对此作了解释:“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这一规定表明,涉外因素实际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争议的主体具有涉外性,即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法人的;二是争议具有其他涉外因素,即争议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或引起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3 我
3、国涉外仲裁,最初称为对外贸易仲裁,后改称为经济贸易仲裁。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实施,同世界各国及地区之间的经济贸易往来的迅速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正式改为国际经济贸易仲裁,这有利于促进我国涉外仲裁工作的全面国际化和现代化。从性质上说涉外仲裁也可称为涉外经济贸易仲裁或国际商事仲裁,不过我国仲裁法并未引入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但我们称之为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和海事仲裁,实际上都属于国际商事仲裁。 所谓国际商事仲裁,主要是指国际经济贸易仲裁。然而,商事的范围更为广泛,包括了各种商事关系,所以,国际商事仲裁除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外,还应包
4、括运输、海事等专业仲裁。关于商事的含义,1985年《联合国仲裁示范法》文本中加有这么一段注解:“商事这个术语应给以广义的解释,以包括所有商事性质关系所发生的争议,不论其为契约性质与否。商事性质的关系包括但又不仅仅限于下述交易事项:任何提供或交换商品或服务的交易、销售协议、商业代理、租赁、建筑工程、咨询、工程、许可、投资、金融、银行、保付代理、勘探协议或特许、合资企业和其他形式的工业商业合作、空中、海上、铁路或公路的货运或客运。” 根据200年9月5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即中国国际商会)修订并通过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5、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下列仲裁案件都属于涉外仲裁案件:1、外国法人、自然人或他们之间同中国法人、自然人或他们之间产生于国际或涉外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2、外国法人、自然人或他们之间产生于国际或涉外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3、中国法人、自然人或他们之间产生于国际或涉外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此外,就我国的具体情况而言,香港澳门、特区或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之间,或者其与大陆的法人、自然人之间,或其与外国的法人、自然人之间产生于国际或涉外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也归属于我国涉
6、外仲裁的范畴。至于我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具有涉外因素的海事争议当然属于涉外仲裁案件。3 关于涉外仲裁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问题,民事诉讼法在涉外编仲裁一章第258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条规定:“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
7、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涉外案件以案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为标准。我国仲裁机构受理的涉外仲裁案件中的财产保全,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证据保全,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国内仲裁案件中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执行管辖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的规定来确定。文章来源:中顾法律(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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