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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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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房合同细化约定规避面积陷阱购房合同细化约定规避面积陷阱 南方网讯 面积问题是近年来房地产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如何签订面积条款也是很多购房者所关心的问题。本文结合示范合同文本谈谈如何来签订面积条款。 新旧文本面积条款不同 合同第四条是计价方式与价款条款,第五条是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条款。这两条相互独立又密切联系,即计价方式的选择关系到面积差异处理方式的选择,如在第四条中选择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则在面积差异处理条款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的差异处理方式。 2002年11月,北京市房管局对示范合同文本作了小的修改,
2、除了增加“共有建筑分摊部位变更的约定”条款外,主要对面积差异处理方式的第五条作了修改,对按建筑面积方式计价情况下面积差异的处理作了新的规定。 按照原文本,“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产权登记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建筑面积误差比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按照新文本,“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产权登记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不过,新文本只在2003年2月1日后新申领销售许可证的项目及尚未开始销
3、售的商品房现房项目中实行,而其他的项目仍然使用原文本,因此,目前两种文本在同时使用。 新面积条款仍有漏洞 但是,新面积条款并未完全解决面积问题,根据修改后的示范文本,对于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除了当事人自行约定之外,文本提供了两种可供选择的方式,但如修改前一样,开发商一般不愿意使用按套内建筑面积的变化作为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究其原因,在于新面积条款并未完全解决购房者所担心的面积问题: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增加而套内面积减少。 这里试举一例说明。 如某套房屋预测面积为: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90
4、平方米,公摊面积为10平方米。而房屋交付时的实测面积为:建筑面积为103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873平方米,公摊面积为157平方米。即使按照新文本,买方也无权提出退房,因为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的误差比均为3。但明眼人一下就可以看出其中的不正常:套内建筑面积减少了3,而公摊面积竟然增加了57。 细化约定减少纠纷 房屋竣工后,面积出现差异是非常正常的,我想一般购房者也能理解。但同时,面积变化的表现形式也应该是多种多样的:可能是套内面积增加,也有可能是公摊面积增加,还有可能是其他情况,不同的工程应该不一样。但
5、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表现的都是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增加而套内面积减少,这就不能仅仅用巧合来解释,新示范文本的修改也正是针对这种情况而进行的。应该说相对于原规定,新文本更多倾向于对购房者利益的保护。但是,如前分析,新文本仍不足以防止某种“巧合”情形的出现。 作为购房者,在签订面积条款时,为防止该种情况的出现,除了采用示范文本中的套内建筑面积作为计价和面积差异处理的依据外,还可以自行约定下列方式。 1.采用套内使用面积作为计价和结算。 即在第四条中约定按套内使用面积计价,在第五条中约定套内使用面积出现差异的处理方式
6、,如“套内使用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套内使用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2.采用建筑面积计价,采用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结合的方式处理面积差异。 如:“建筑面积、公摊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产权登记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建筑面积、公摊面积误差比绝对值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3.采用建筑面积计价,采用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结合的方式处理面积差异。 如:“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产权登记建筑面积结算房
7、价款;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4.采用建筑面积计价,采用使用率(即套内建筑面积与建筑面积之比)方式处理面积差异。 如:“使用率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根据产权登记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使用率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通过合同中这些比较详细的约定,可以比较好地解决开发商和业主间出现的面积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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