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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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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盟关于果蔬的有关立法和支持措施张卫欧盟是世界第二大水果和蔬菜生产者,水果和蔬菜业在欧盟农业中占有较为重要的位置,约占农产品总价值的17%。为了确保果蔬的食品安全,欧盟建立了一整套严格的监管体系,比如产品追溯体系、快速警报体系等。除一些基本法律外,欧盟还通过立法确定各种措施支持主要农产品生产和供给,包括直接支付、农产品促销等,保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欧盟主要水果品种有苹果和梨(33.5%)、柑桔(21.3%)、核果(15.5%),产量较大的国家有意大利(27.3%)、西班牙(26.3%)和法国(9.8%);主要蔬菜品种有卷心
2、菜、菜花(14.8%)、洋葱、葱、蒜、韭菜(14.1%)、西红柿(12.1%),产量较大的国家有西班牙(16.6%)、意大利(15.1%)和波兰(10.8%)。关于果蔬的有关立法(一)食品安全一是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欧盟(EC)No1333/2008法规规定了食品中添加剂(调色和甜味品除外)的使用和标识。规定添加剂的使用不能改变食品的技术功能,且不能用于未加工食品和儿童食品。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新鲜产品中的食品添加剂不需标识,但对柑桔的收货后处理、二氧化硫和亚硫酸盐浓度超过一定比例时需要标识。二是重金属和硝酸盐残留。关于确定食品
3、中某些污染物的最大残留量,(EC)No1881/2006法规规定了硝酸盐、霉菌毒素、重金属、二噁英和多环芳烃等物质的最大残留量,其中涉及水果和蔬菜的是重金属和硝酸盐。如关于铅的最大残留量,芥菜、叶菜和人工种植蘑菇为0.3毫克/公斤,其他蔬菜和部分水果为0.1毫克/公斤;关于镉的最大残留量,部分水果和蔬菜为0.05毫克/公斤,叶菜和人工种植蘑菇等为0.2毫克/公斤。三是农药残留。欧盟(EC)No396/2005法规确定了欧盟水果和蔬菜的农药最大残留量,以便消除贸易壁垒,增加透明度,保证欧盟内部市场的平等竞争。但出口产品不包括在
4、内,进口产品可商定宽限度。上述法规还制定了多年度监控计划,监督水果蔬菜残留情况。(二)产品追溯和快速警报体系欧盟(EC)No178/2002法规建立了产品追溯和建立食品和饲料快速警报的体系。产品追溯。为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上述法规要求从生产至销售所有环节使用的全部食品和原料信息必须记录并保存,包括产品供应商和产品顾客的信息,即所谓的“退一步—进一步”(onestepback—onestepforward)措施。必须建立有关体系或程序,以确保必要时向国家主管部门提供有关信息,追溯和召回产品。第三国进口食品在进口地点必须能追溯到
5、第三国或经营者,进口商必须明确第三国出口地。其中有两方面信息需要保留:一是主管部门强制要求保留的信息,包括供应商姓名、地址,供应产品的性质;顾客的名字和地址,销售产品的性质;交货日期。二是自愿保留的信息,包括产品数量、批号、产品品种等补充产品信息。一旦产品追溯系统启动,上述第一类信息需立即向主管部门提供,以免延误危机处理,第二类信息应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快速警报体系(RASFF)。这是一个由欧委会、欧洲食品安全局和成员国组成的网络,旨在加强成员国、欧委会等信息的有效交流。成员国主管机构向欧委会通报以下信息:召回食品以保护人类的
6、措施和需要采取的快速行动;向专业经营机构提出的建议或签署的协议,对存在严重风险并需要快速行动的食品销售采取预防、限制或实施特别条件;在边境拒绝有直接或间接风险的食品或饲料入境的情况。通报可采用以下方式:一是风险警报,已经在市场销售的食品和饲料有严重风险,需要采取快速行动。二是信息通报,主要是针对不需要采取快速行动的风险,如产品未进入市场或已离开市场。三是边境拒入通报,由于健康风险而拒绝食品、饲料或食品接触材料入境。四是RASFF新闻,这与控制部门感兴趣的食品安全相关,新闻发布可通过媒体、国际组织等进行。欧委会向其他机构散发有
7、关信息,如确定食品对健康有害,欧委会可要求成员国采取暂缓上市、对食品销售提出特别条件等措施。(三)食品标签关于食品标签的法规涉及食品信息、转基因产品、有机产品、优质产品等。为消费者提供食品信息的(EU)No1169/2011法规制定了食品信息应包括食品的特性、构成、性能和其他特性;保护消费者健康和食品安全使用的信息,包括可能危害特定人群健康的成分,有效期、储藏和安全使用,食品消费可能对健康的影响。预先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包括产品名称、某些成分的含量、易腐烂产品保存期、特别储存条件和使用条件以及生产商、包装商或欧盟销售商名称和地址
8、以及原产地的信息。非预先包装食品业也必须按照成员国规定的方式标识上述信息。含有转基因生物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香料和原始材料需按照1830/2003/EC法规进行额外标识,含量超过一定量的需标明“本产品含有转基因成份”或“本产品含有转基因(生物名称)”。对有机产品按照(EC)No83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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