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探试论国际贸易中商标明显性的法律保护

初探试论国际贸易中商标明显性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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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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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探试论国际贸易中商标明显性的法律保护:在国际贸易中,对商标明显性的保护体现了国际贸易商标法律制度构建的基本价值。地域性保护制度差异是国际贸易中商标明显性保护的障碍,国际社会为协调国际贸易中商标明显性保护制度地域差异障碍进行了立法构建。目前,国际贸易商标明显性立法构建中出现了以驰名商标为典型的扩张性保护与平行进口为典型的抑制性保护趋势。      商标的明显性是指商标自身具有独特的识别特征,能够区别商品或服务出处,它是商标的固有属性,也是法律保护的重要目的。在国际贸易中,保护商标的明显区别性是商标法律制度构建的基本价值。  商标

2、对于国际贸易具有重要的促进功能,其功能的发挥是基于商标具有的明显识别性。国际贸易中构建商标法律制度的基本目的就是让商标的明显性能够得到超越地域限制的国际保护。在国际贸易中,具有明显区别性是商标受到法律保护的条件,也是获得保护的基本依据,同时还是商标权人权利利益的根本维系基础,是国际贸易中商标所涉的各方利益予以立法平衡的焦点。    国际贸易中商标明显性制度保护的地域性障碍    传统上,国家通过国内立法构建商标取得及权利保护制度,以维护明显性利益。商标明显性保护具有鲜明的地域性特征。这种地域性的保护在一国之内市场对于维系商标明显

3、性尚可有效,但在国际市场,商标明显性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原因在于:一国企业依本国法律标准(申请或使用)所取得的商标权利,只能在本国地域范围内行使,超越国界将不再受到保护,除非在他国依照该国法律标准另行取得对原商标明显性的垄断使用权。此外,各国商标法律制度不尽相同,受到法律保护的明显性区别要素构成要求及保护程度也存在差异。如有的国家所保护的具有区别性质的商标仅为图形文字或其自组合商标,而有的国家则答应也保护立体商标,甚至具有区别性的气标、声音也可获得保护。    国际贸易中商标明显性保护制度的协调    (一)加强协调国际商标明显性

4、保护的立法  在国际贸易发展中,商标明显性保护的地域障碍题目一直受到关注。国际社会很早就开始了立法协调活动。如19世纪早期制定的《保护产业产权巴黎公约》以及以后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等一系列重要的国际立法对商标明显性保护制度的协调不断加强。  (二)确立同等的商标明显性域外保护标准  商标明显性保护具有地域主权特征,商标保护仍主要依靠于各国的商标保护制度。商标明显性的协调首要方面是提供公平的保

5、护标准,这体现于国民待遇标准与最惠国待遇标准的引进适用。  国民待遇是巴黎公约最先采用的公平保护标准。此待遇标准要求是在尊重商标地域独立保护的条件下,为本国与国外的不同贸易竞争者提供了相同的保护标准。该原则在之后的一系列的商标保护国际条约中延续适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还将国际贸易基本规则—最惠国待遇引进商标国际保护制度。最惠国待遇标准的确立,使得国际贸易中不同国家的竞争者对于商标明显性具有同等的保护基础。国民待遇及最惠国待遇标准的引进,确保了商标明显性利益的保护同等,对于恢复被扭曲的国际贸易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三)

6、制定明显性保护的具体认定适用规则  商标明显性是商标法权利制度构建的基础,在商标法律制度中也有专门针对明显性题目的规定。在TRIPS协定中规定了商标需具有明显识别性,应具有视觉可感知性。这一定义确认了商标应具有明显性的基本要求,但就如何认定明显区别性并明确规定,有待于立法与司法事件的进一步明确。同时,对于明显性的强度认定标准题目。TRIPS协定中也规定了因使用可获得商标明显性,这是对商标明显性的“第二含义”理论的承认。    国际贸易中商标明显性保护的扩张与抑制    (一)国际贸易中商标明显性的保护的扩张  1.驰名商标明显性

7、保护的扩张表现。驰名商标明显性保护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明显性保护适用领域的扩张。在国际贸易中,在国际市场具有竞争上风、占有主导地位的往往是一些大型跨国企业,这些企业所提供的产品服务品质优良,具有良好的商誉,所使用的商标也具有很高的着名度。一些竞争者会将这些驰名商标在其他不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领域上注册使用,并利用使消费者对商标所指示的误解,从而获取经济利益,并有可能对原驰名商标产生淡化效果,损害企业的商誉利益。本质上,这是一种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原有驰名商标的商誉会产生淡化效果。传统的混淆理论与保护制度对制止搭便车

8、的淡化行为难以发挥作用。针对这一题目,又基于反淡化的理论,在驰名商标明显性的保护上,从保护领域扩展至了非相同及类似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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