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不同国家对商标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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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不同国家对商标的法律保护【论文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日益蓬勃,商标侵权屡见不鲜,各国对商标的保护的法律制度也是因地制宜,各不相同。本文先介绍了商标及商标权的基本内涵,从而介绍了不同法系国家的一些商标保护制度、保护框架;最后希望从中得到适应我国基本国情的商标法律保护制度,更加完善我国法律保护的基本框架。【论文关键词】商标;商标权;法律保护框架;商标的法律保护一、商标及商标权的内涵1.商标的定义对于商标的定义,一般认为: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的用于区别其他商品生

2、产者或销售者商品的一种专用标志;或者是将一民事权利主体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民事权利主体的商品或服务相互区别的标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其出版物中对商标的定义是’商标是用来区别某一工业或商业企业或这种企业集团的商品标志’。对于将服务标志列入商标法保护的国家来说,商标不仅是商品标志,也包括服务标志,这时,可以将服务看成是一种特殊商品。1.商标权的概念及特征一般来说,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法律确认并给予保护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是工业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具有知识

3、产权的共有特征,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等特点。商标权作为法律上的一种权利,主要具有以下特征:(1)商标权的客体是作为商品标记的商标。商标权的客体是识别商品服务项目的一种标记,而不是智力成果。虽然商标图案的设计、选择算得上是一种智力活动,设计精美的商标图案也确实称得上具有创造性的作品,但商标法所要保护的不是具有创造性的作品而是具有识别作用的商品的标记。所以商标权的客体是作为商品标记的商标。(2)商标权是单一的财产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都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内容,而商标权只具有财产内容,不

4、具有人身内容。所以商标权是单一的财产权。(3)商标权的专有性是绝对的。商标权的专利性又称独占性或垄断性,是指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使用的权利,任何第三者非经商标权人的同意,不得使用。商标权人凭藉这种垄断权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国家才能根据其实施管理,保护消费者利益。可以说专有性是商标权最根本的属性。(1)商标权的法定时间性是相对的。法定时间性是指商标权的有效期限,注册商标只在规定的期限内有效,超过规定期限,又未办理续展手续的,商标权自行消灭。(2)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商标权一

5、般只能在授予该项权利的国家领域内受到保护,在其他国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二、商标的法律保护框架指一个国家对商标保护目的、保护对象以及商标权利取得方式的基本安排。在这一领域,由于历史及其他原因,世界各国商标保护的法律框架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商标权利取得原则的类型,既有使用取得,也有注册取得,还有同时采用使用与注册取得;在采用注册制度的国家里,既有将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统一在一个共同的保护伞之下的单轨制,也有以商标法保护注册商标、以竞争法或侵权法保护未注册商标的双轨制。使用原则注重实体公正,保护使商标具有

6、价值的主体的利益,注册原则侧重法律秩序的稳定性以及商标权的确定性。各国或地区在商标保护的基本框架上,除了维持植根于自身法律传统中的原有制度以外,也互相汲取其他制度中体现公平性或者符合经济贸易发展趋势的做法。三、主要国家的商标保护制度1.美国商标制度。美国商标法的最大特点是在一个国家内并行着联邦和州两套商标法律制度。根据美国宪法,各州都权制订商标法,同时可以依据普通法保护商标专用权;联邦有联邦商标法,但不能依据普通法保护商标专用权。依据各州商标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只在一个州内有效,各州商标局无权受理外

7、国人的申请,外国人只能向联邦专利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美国联邦现行的是1946年颁布的商标法——《兰哈姆法》,最后一次修订是1988年11月。根据现行法律,在美国己经使用或意图在美国使用某一商标的人可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美国实行“使用在先”的原则,但商标注册5年后成为不可撤销的商标,他人不能再以使用在先为理由要求撤销注册。根据美国商标法,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可以通过行政程序或司法程序解决,法律规定的救济措施有: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销毁侵权的标签、标识、包装、广告及制作侵权商标的模具、印刷纸型等,法律规

8、定,损害赔偿可以在不超过实际损失三倍的幅度内由法院决定。2.英国及英国原殖民地国家的商标制度。历史上英国曾经因殖民地遍布全球而被称为“日不落帝国”,虽然今日的英国早已没有了昔日的地位,但在商标法方面,它对原殖民地的影响仍然是很深的。目前世界上有40多个国家实行与英国商标法相同的制度,其中绝大多数是英国早先的殖民地,如非洲的尼日利亚、毛里求斯、乌干达、赞比亚、加纳、肯尼亚、博茨瓦那、斯威士兰、美洲的牙买加、圭亚那,亚洲的巴基斯坦、孟加拉、新加坡、塞浦路斯、文莱,欧洲的爱尔、马耳他,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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