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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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中小企业是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对于促进科技创新、提供就业岗位、满足社会需要具有重要作用。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获得中标合同金额逐年增加。同时也要看到,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制度还不够细化;一些政府采购门槛较高,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难以达到相应要求;部分采购人倾向于采购大企业或大品牌的产品等等,使得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竞争中面临着不少困难。    为了给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市场机会。近日,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

2、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规,联合出台了《重庆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规定》,通过采取预留采购份额、评审优惠等措施,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一、《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支持范围。    《暂行规定》适用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各类采购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扶持的中小企业范围。从我市以往政府采购的实践来看,有一部分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企业,代理的往往是国内外大型企业产品,由中小企业本身直接制造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较少,中小企业中标而大企业获利的情况较为普遍。

3、为了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暂行规定》明确,享受政策扶持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是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二、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确认和争议解决。    规定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按照《暂行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政府采购监

4、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需要对中小企业资格进行认定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冒充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谋取中标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暂行规定》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扶持措施。    一是在预算中给中小企业预留一定比例的份额。各部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应当占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不能低于60%,也就是小型和微型企业的采购额应占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18%以上。为完成上述比例,我市专门设置了面向中小微企业招标的政府采购目录和项目,

5、各级财政部门年终可拉通算总账,以便更好地完成中小企业政府采购项目占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比例。    二是设置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目录。《暂行规定》中专门设置了直接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目录。    三是给与小微企业一定比例的价格扣除。对于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含谈判、询价)时,对产品报价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其中:小型企业给予6%的扣除,微型企业给予8%的扣除(注册资金十五万元及以下的微型企业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    四是对联合体投标的价格扣除。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鼓励大

6、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与小型企业联合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报价扣除,与微型企业联合的可给予联合体3%的报价扣除。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等关联关系。    五是免收工本费和交易服务费。《暂行规定》要求各级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免收微型企业的招标文件(含谈判、询价)工本费和交易服务费。    六是融资服务。《暂行规定》要求财政部门加强与金融机构联系,为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企业在融资和履约保证等方

7、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七是缩短付款周期。《暂行规定》要求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四、《暂行规定》对分包转包的限制性规定你可能会感兴趣:免费(.mFFanwEN.):政策解读收集或原创    《暂行规定》中规定,中小企业依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你可能会感兴趣:免费(.mFFanwEN.):政策解读收集或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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