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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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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合同实施鉴证的通知
2、第1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 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减少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依法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发〔1980〕199号《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1984〕京劳办第104号文件精神,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合同进行鉴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招收、招聘的中方职工(以下均指中方职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其中城镇户口的中方职工与企业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律由
3、劳动仲裁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二、劳动合同鉴证管辖范围: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除香格里拉饭店、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北京吉普车有限公司、北京天宫酒家有限公司和弘发海鲜酒楼由市劳动局仲裁处鉴证外,其它均由企业所在区、县劳动局仲裁科鉴证。 三、企业招收、招聘的职工在10人以下的,由企业派人到区、县劳动局仲裁科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企业招收、招聘的职工在10人(含10人)以上的,由区、县劳动局仲裁科指派鉴证人员到企业办理鉴证手续。 四、劳动合同鉴证审查的内容包括: 1.双方当事
4、人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 2.双方当事人是否在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及附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4.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完备,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文字表达是否准确; 五、鉴证人员在审查劳动合同时,对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资格的当事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场宣布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对不符合要求的劳动合同应告知当事人予以修正,修正后予以鉴证。 六、鉴证人员应向双方当事人宣讲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违约责任的追究和发生争议后申
5、请仲裁的权力。 七、鉴证人员对劳动合同审核后,应在合法、合理、可行的劳动合同书上加盖个人印章和劳动合同鉴证专用章。 八、劳动合同鉴证收费标准,按《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劳动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及使用范围暂行办法〉和我市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劳仲发字〔1989〕187号文件)规定执行。劳动合同鉴证费由企业和职工各负担50%。 九、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送劳动部门鉴证,否则,发现劳动合同条款有违反国家劳动法规的,追究企业领导的责任。 十
6、、此通知自1992年3月1日起实行。过去已经招收、招聘在岗的城镇户口的中方职工合同鉴证工作从1992年6月1日开始实行。「失效日期」1995.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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