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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3
《关于市外在沪企业劳动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市外在沪企业劳动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为贯彻市政府根据新形势条件下重新颁布的[沪府发(XX)43号],现就有关市外在沪企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职业技能鉴定1、经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鉴定合格,市外在沪企业的职工可以取得由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共分五个等级: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2、市外在沪企业的职工可到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社会力量
2、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培训结束后可到所在区、县职业介绍所培训窗口或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市外在沪企业职工已经具备一定技能,也可以不参加培训,直接到所在区、县职业介绍所培训窗口或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职业技能鉴定。二、技术工人引进1、市外在沪企业因工作需要从外省市引进所需的技术工人,可参照原市劳动局[沪劳力发(1993)18号]办理。2、滤布从外省市引进的技术工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引进技术工人的工种与企业所需的工种对口;(2)引进人员在本市必须具有居住条件;(3)引进人员需具有高级工技术水平。若系夫妻双
3、方一同引进,则另一方需具有中级工水平,并均需持有专业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4)引进人员的年龄,男不超过45周岁,女不超过40周岁;(5)引进工人技师及特殊工种的技术工人,年龄可适当放宽,一般掌握在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凡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技术工人需要引进的,其技术等级水平需先到市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有关单位进行考核和验证,压滤机滤布再由企业直接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同意后办理引进手续,并可为其办理本市常住户口。城市建设费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三、社会保险1、市外在沪企业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领
4、取后,按本市企业规定参加养老保险。2、市外在沪企业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领取后,应在30日之内,按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为单位职工(包括非上海户籍城镇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市外在沪企业中的非上海户籍城镇职工参加上海失业保险的,在职期间转换至外省市工作单位或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和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四、招用失业、协保人员市外在沪企业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领取后,招用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一定比例的,可按规定同等享
5、受本市有关鼓励企业招用失业、协保人员的优惠政策。市外在沪企业可参与开发本市"4050"项目。所开发的"4050"项目通过招投标或经有关部门确认,并在项目实施后所招用的本市"4050"人员占该项目从业人员总数70%以上的,可按规定同等享受本市有关优惠政策。本处理意见印发之日起,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综(1998)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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