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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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2、第1...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军队在京企业:  为贯彻《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的精神,我局先后印发了《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7〕228号)和《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认定办法》(京劳职安发〔1997〕303号),对1949年10月1日以来的企业职工陈旧性工伤由我局进行认定并补办《工伤证》,对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工伤及职业病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

3、障)局进行认定并发《工伤证》。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已完成绝大多数陈旧性工伤认定工作。为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针对目前工作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要求,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掌握工伤认定标准,严格执行有关政策。  各企业要按照工伤认定政策规定,在劳动者发生工伤后,依规定时限及时报送《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工伤认定的政策规定和标准,认真审核有关证明材料。遇有政策性疑难问题要及时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报情况,慎重处理。对职工与企业有争议的认定案件,要详细调查取证,同时与企业主管部门配合,

4、做好调解工作,化解矛盾。减少工伤认定争议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二、企业或职工(家属)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必须按照政策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企业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时的车间以上级别(含车间)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3.受伤时的医院诊断证明(或住院病历);  4.重伤(1997年以后)人员要有事故报告书;  5.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重伤(1997年以后发生)的事故结案批复;  6.先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后进行工伤认定的,报送鉴定表原件(复印件

5、无效);  7.符合市劳动局〔1997〕228号文件规定工伤范围中的交通事故,报送企业出具的事故经过的详细证明材料、当时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裁决书或相关证明;  8.符合市劳动局〔1997〕228号文件规定工伤范围中的突发疾病,报送企业关于工作紧张的证明材料。  (二)职工(或家属)为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时的医院诊断证明(或住院病历);  3.符合市劳动局〔1997〕228号文件规定工伤范围中的交通事故,报送事故经过的详细证明材料、当时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裁决书或相关证明;  4.符合

6、市劳动局〔1997〕228号文件规定工伤范围中的突发疾病,报送关于工作紧张的证明材料;  5.其它证明材料。  (三)企业与职工(或家属)对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有争议的,企业必须在接到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调查通知书》7日内提供不同意认定工伤的证明材料。企业逾期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依据个人提供证明材料并调查核实后做出认定结论。  三、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公开办事制度、严格审核相关证明材料,按时限完成工伤认定。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工伤认定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办事制度并予以公

7、布,接受企业和职工监督。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受企业或职工(家属)工伤认定申请时,要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要求严格审核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不齐全的,暂不受理并通知企业或职工(家属)限期(15个工作日内)补齐有关证明材料;不能提供完整证明材料的,驳回企业或职工(家属)工伤认定申请;受理企业或职工(家属)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申请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驳回工伤认定申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企业或职工(家属)申请,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特殊情况在60个工作日完成认定。  四、1999年9月底结束1997年10月1日以前陈旧性

8、工伤认定工作。  1997年10月1日以前工伤及职业病的申请认定最后时限为1999年9月底。企业或职工(家属)逾期未提出认定申请的视同为放弃权利。  各企业及主管部门要将此规定告知职工。由于企业原因造成职工未能申请陈旧性工伤认定所引发的问题,由企业承担相关责任。  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通过新闻媒体将此规定告知企业和职工。  五、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工负责。  鉴于1997年10月1日以前的工伤及职业病的认定和《工伤证》补发工作已基本结束,为圆满完成这项工作、方便企业和工伤职工,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1997年10月1日以前

9、的工伤认定问题,已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的工伤认定案例,仍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后企业或职工(家属)申请工伤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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