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股实债”财税处理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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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股实债”财税处理浅析山东高速光控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山东济南250098摘要:随着国家银根的收紧,从信托、基金等机构募集资金成为企业的重要资金来源。为解了决出资方的固定收益和安全退出需求,基金机构以入资持股的方式向企业提供资金,企业承诺支付固定或保底的投资收益,到期后企业将股权赎回,基金收回木金和利息。这种融资模式,虽然形式上具有股权的特征,但在木质上却具有刚性兑付的保木约定,基金一般也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也兵有债权的特征。长期以来,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该种投资方式的税务处理缺乏明晰的统一规

2、定,实务中各方存在理解和认识的不同,各地政策执行口径也不不统一。木文主要讨论了实务中有关“名股实债”常见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规则。关键词:明股实债财税浅析一、“名股实债”的基木概念明股实债,也被称之为假股真债,是一种有别于传统的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的新型投融资模式。在实务中,该种投融资方式已被广泛应用于房地产领域,通常是由信托或基金公司作为直接投资者,向房地产公司提供资金,投资者可在约定的期限内获取固定的收益,而后由房地产企业或其原股东赎回股权,投资者实现最终的退出。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从表面上看,是资木的增加

3、与减持,实质上却体现着债务的产生与偿付。明股实债具有的优势有:一般異有较K:的融资期限,可以解决企业中长期的资金需求;既可以解决被投资企业的资金问题,乂可以优化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指标;不占用被投资企业的授信额度,一般也不会影响被投资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二、关于“明股实债”的相关规定2013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将符合条件的“名股实债”投资,称之为“混合性投资”,并首次明确了“混合性投资”业务

4、的税务处理规则。根据41号公告,只有同吋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才能适用“混合性投资”的税务处理规则:(1)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2)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冋投资或偿还本金;(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4)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5)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从技术的角度,如果有一个条件不满足,就不能适用41号公告规

5、定的“混合性投资”的税务处理。但从实务角度出发,能够完全符合41号公告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并不多见。比如,信托公司在采用“名股实债”的投融资方式吋,很少约定“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冋投资或偿还本金”的方式来收冋投资,更常见的是约定由被投资方的股东冋购信托股权。如平安信托入股葛洲坝房地产公司的股权约定由其股东葛洲坝集团冋购、中铁信托入股青岛中南世纪城的股权约定由其股东的母公司中南建设冋购。而乜,投资协议中也可以通过约定由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溢价冋购的方式来获取“利总”(利总等于投资

6、成本价与溢价冋购价的差额)。因此,41号公告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仅仅是“名股实债”投资方式中的一种情形,两者并不完全等同。三、“名股实债”的会计处理“名股实债”的投融资方式中主要涉及投资方、被投资方和被投资方的原始股东等三方,财务方面的处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名股实债”投资方式的具体约定以及各方财务人员对“名股实债”投资业务的专业判断。由于“名股实债”存在投资的法律形式和经济实质上的差异,可能导致同一投资行为中的各方对同一行为定性和会计处理的不一致。如果名股实债被判断为一项债权性质的投资,对于投资方而言

7、,以投资名义投出的资金,相当于用自冇资金对外的一笔贷款业务,投资期间所获取的投资收益则应被视为利息所得。投资赎冋吋的赎冋损益,41号公告将其界定为了“债务重组损益”,但是对于这一界定,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财务上所说的债务重组,通常具有两个基本特征:债务人发生了财务困难;债权人作出了让步行为。很显然,41号公告中有关赎冋收益的界定与会计上的债务重组存在不一致现象。对于被投资企业而言,该项融资可视为一项长期借款进行相砬的财务处理。针对投资期限届满时的溢价冋购,冇学者提出可将溢价部分视为一项预计负债进行处理。如

8、果名股实债被视为一项股权性质的投资,对于投资方而言,一般是作为一项长期股权投资入账,所获取的投资收益应确认为股息分红所得。对于投资期满的减资问题,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颁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投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冋;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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