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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0
《名股实债信托受益权交易模式探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名股实债信托受益权交易模式探析当前,部分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对接名股实债的信托受益权融资,这种融资方式把债权投资包装成股权投资规避监管,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应引起足够关注。一、基本情况(一)交易模式该类交易通常由银行主导,涉及出资方、过桥方、信托公司、融资方以及融资方的子公司等参与者。融资方案形成后,首先由过桥方(通常为证券公司或融资方关联企业)作为委托人向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对融资方的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为了保持融资方的大股东地位,一般将融资金额的大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小部分计入实收资本。投资后信托公司成为融资方子公司的股东,但股东权利受到严重限
2、制,一般被禁止委派董监事、参与经营管理、参加分红等,且持有期间不得向第三方转让。股权投资完成后,过桥方将因信托计划形成的受益权转让给银行,银行通过发行理财产品从出资方(银行同业、企业或个人)募集资金,向过桥方购买信托受益权。股权维持期间,融资方向信托公司支付股权维持费,股权维持费按照约定收益率在各参与方之间分配。在约定期限届满后,由融资方出资无条件回购信托公司在子公司的股权,信托计划结束。(二)交易过程名股实债信托受益权交易涉及若干合同协议,下面以M银行该项业务为例进行介绍。1.过桥方Z证券公司与S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设立信托计划20亿
3、元,明确该信托计划用于向G集团的子公司T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信托期限2年,并约定年化预期信托收益率和信托公司的信托报酬率。2.S信托公司、G集团公司和子公司T公司之间签订《股权投资协议》,由S信托公司对T公司进行股权投资20亿元,其中5亿元计入实收资本,15亿元计入资本公积。三方约定,股权投资后,S信托公司不参与T公司具体经营管理,不享有标的股权的分红、增值及衍生的其他任何权利。S信托公司不向G集团公司以外的第三方转让股权,为保证不转让,G集团公司向S信托公司支付股权维持费。3.S信托公司与G集团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2年后G集团公司承诺无条件
4、受让S信托公司持有的T公司股权,转让价款为股权初始价值20亿元。1.Z证券公司与M银行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向M银行转让基于《资金信托合同》享有的信托单位的受益权,转让总价款20亿元。2.M银行与N银行、X公司、Y公司等签订《理财产品交易协议》,募集资金投向收购的上述信托受益权。二、交易特点从上述交易模式和交易流程看,名股实债信托受益权融资具有以下特点:(一)虚假股权投资该类交易虽然被包装成股权投资,但是从交易实质分析还是债权融资,理由如下:一是投资资金并不来源于委托人,委托人只是作为通道,实际出资人为理财资金购买人;二是投资金额的大部分并
5、不计入被投资人实收资本,且股东权利受到严重制约,并不得自由转让;三是投资有明确的时间期限,到期无条件回购。因此,该类交易实际上还是债权融资。(二)适用于大型集团公司该类交易的名义用款人为子公司,实际用款人为集团公司。且该类交易没有采取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措施,因此项目银行不会与中小企业开展此类业务,该业务通常用于满足大型集团公司的资金需求。(三)期限错配该类交易的股权投资回购期在2-3年,通常理财产品期限短于一年,发行一期理财产品不足以满足融资需求,需要持续发行多期理财产品进行续接,对于项目银行来讲,实际上形成一种融入资金与投出资金的期限错配。
6、二、存在的风险名股实债信托受益权融资,名义上是股权投资实际上是债权投资。该类交易模式通过引进各有关参与方,将债权包装成股权,模糊了股权与债权的概念,存在以下风险:一是规避贷款规模控制。名股实债融资如果是非保本型的在银行表外反映,如果是保本型的则在资产负债表的贷款以外的金融资产科目反映,都不统计在监管部门的贷款统计系统,脱离了贷款规模控制,成为“影子银行”新的表现形式。二是脱离资金使用监控。由于包装成股权投资,因此资金的使用不像贷款资金一样受到严格限制。从金,融资方及其子公司可以在其账户之间任意划转,用于补充融资方流动资金或归还其他银行贷款,致使该
7、类资金游离于资金用途监管体系之外。对资金流向的检查情况看,对名股实债融资取得的资三是虚假降低负债比例。融资方的子公司收到上述融资后计入所有者权益科目,由于该类融资一般金额巨大,获取融资后可以显著降低融资方子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这样融资方子公司凭借融资以后的会计报表,可以更容易地向银行申请贷款,但虚降的资产负债率为新的融资埋下重大风险隐患。四是缺乏增信担保措施。通过名义上包装成股权,该类融资省略了正常贷款所需要的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措施,仅有一个集团公司的远期回购协议作为还款来源,实际上形成信用放款。一旦融资方出现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则银行和出资方的
8、权益没有任何可以优先受偿的资产作保障。五是短融长投产生流动性风险。信托受益权的最终资金来源是理财产品购买人,且由于理财产品期限短于信托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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