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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2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卫生法》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19980702(颁布时间)19980702(实施时间)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文号)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食品卫生要求第三章 食品卫生管理第四章 罚 则第五章 附 则于1998年6月22日经第1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均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
2、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第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第二章 食品卫生要求第四条 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易腐食品冷藏储存;(二)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质共同存放;(三)制售凉拌食品,应当有专人、专室、专用工具容器、专用冷藏设备、专用消毒设施;(四)单位食堂设有流水洗手、餐具清洗设施及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暂存场所;(五)从事配
3、送餐业务的,设有专用配餐间及运输工具,不得将冷热食品用同一容器混装,在食品容器上应当标明生产时间、保质期限及生产单位名称地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第六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二)使用非食品用化学品加工的水产品及动物制品;(三)使用非食品添加剂或超标准使用糖精、色素、香精等食品添加剂加工的食品;(四)使用非食用酒精兑制的酒类及使用糖精、色素、香精等制作的伪劣饮料;(五)无包装的膨化食品;(六)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兑制醋、酱油;(七)河豚鱼、毒蘑菇等有毒的动植物;(八)无品名、产地
4、、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定型包装食品标识的食品;(九)注水、掺水或使用色素的新鲜及冷冻肉类及其制品;(十)宣传疗效的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食品。第三章 食品卫生管理第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卫生管理组织,制定岗位卫生责任制度、卫生考核制度、奖惩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第八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专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及其他用具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对其产品进行检验。不具备检验条件的生产企业,其产品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卫生检验单位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以出厂。第九
5、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的食品及原料,必须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其中,采购畜禽肉类原料,必须具有兽医卫生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第十条 从事食品配送餐业务的经营者,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第十一条 单位集体采购食品,应当向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不得采购无卫生许可证单位的食品。第十二条 建设工地食堂应当配置必需的卫生设施,符合卫生要求。用工单位应当做好建设工地食堂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由所在单位负责组织,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检查。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食品生产
6、经营工作。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由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考核。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第十五条 临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申领临时卫生许可证。第四章 罚 则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予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
7、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从事食品配送餐业务的,予以取缔,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或考核不合格即上岗的,责令限期改正。第二十条 对违反食品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由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由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
8、复议或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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