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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本文阐述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和依法治国的内涵,“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根本方针,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关键词]社会主义法治德治建设 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和内涵 1996年2月,江泽民明确提出“依法治国”。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把依法治国确定为治国基本方针。党的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深刻阐述了依法治国的涵义,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
2、任务。1999年3月,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式把这一治国方略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阐述完善了依法治国的涵义、内容和要求。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党的领导;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
3、业和社会事务;依法治国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依法治国的核心是确立宪法和法律在国家管理活动中的权威,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依法治国”的宗旨是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法制化和制度化;“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就是制定出完备的法律,使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章可循。有法必依就是法律制定出来后,必须遵守和执行。执法必严就是严格执法,它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国家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违法必究就是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要遵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4、,给予惩处。 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第一,加快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健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在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后,到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改变了过去那种无法可依的局面。但是,我国的法律体系仍有待于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立法工作仍然任重道远,还需要做艰辛的努力。 第二,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完善依法行政制度和司法制度。有了法,就要求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最重要的是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
5、权。这就要求政府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完善司法体制,切实做到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加强执法、司法队伍建设,加强对执法活动和司法工作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可以说,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司法机关不能保证其公正性,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社会基础。公正的司法既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也是社会正义的盾牌。没有公正的司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就根本不可能实现。第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和法制观念。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不仅要有制度的保证,而且要有思想观念的深刻转变,是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如早在1980年邓小
6、平就曾指出过,要讲法制,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民主和法制都是逐步建立、发展和完善的。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需要一个逐步发展和完善的历史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我国的法律体系仍有待于健全和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包括干部队伍在内的全民法律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这就需要我们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在实践中积极探索,逐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不断推进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 三、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第一,“法治”与“德治”。法治,其实是与人治相对而言的一个概念。就人
7、类社会系统而言,除了政治层面,还有器物层面和观念层面。器物层面的发展构成物质文明内容,制度及规则层面的发展,构成制度文明的内容,智力及观念层面的发展构成精神文明的内容。法治即法律治理,法律与制度紧密联系,法律化就意味着社会生活制度化。 德治,今天我们所坚持的德治不是中国古代传统意义上的德治。古代传统德治,即主张用伦理道德来治理国家、统治人民。这是儒家的一种政治思想。中国古代“德治”,不仅仅是社会治理方法的概念,也是反映当时时代特征的概念。我们今日所言的“德治”,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