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申请人申诉权保障视角下论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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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位申请人申诉权保障视角下论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完善【摘要】本文从1992年的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和1998年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两个引起我国教育法律界广泛争论的著名案例出发,从学位申请人申诉权利保障这一视角分析了目前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缺陷及需要完善之处。  【关键词】学位申请人申诉权保障教育法律体系  【】D922.16【】A【】1674-4810(2012)02-0047-01    1992年的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和1998年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一案,暴露了目前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一大漏洞,即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申诉权无法得到教育法律的保障。本文旨在以

2、学位申请人申诉权保障为视角,谈谈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完善。  一学位申请人的法律地位  首先应明确学位申请人不同于一般意义的学生,其具有明确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位申请人应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第二条),具体包括: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第四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第五、六条);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且原单位推荐者(第十二条);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者(第十三条);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

3、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者(第十四条);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第十五条)。从中可以看出,不是所有的学生都是学位申请人,而学位申请人也不都是学生。因此,学位申请人具有自己独立的法律地位,其合法权利应受到教育法律的保护。  二学位申请人的申诉权  从1992年的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和1998年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可以看出,如果学位申请人自认为可以获得学位,而学位授予单位由于种种原因不授予其学位的话,就目前对学位申请人申诉权尚无规定的情况来看,其只能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然而,司法救济不仅费时、费力、费钱,也给现阶段本就

4、繁忙的司法系统增添了不必要的麻烦,也难怪有的法院明知可以受理还是找各种理由驳回学生诉学校的这种诉讼请求。相比较而言,采用申诉的方式不仅能够节省人力、财力,也顺应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社会趋势和内部矛盾内部解决的中国人的传统处事风格。  从另一方面来讲,学位申请人的申诉权也能对我国的学位授予过程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有效地遏制学位授予单位权力的滥用,从而有效地保障我国学位质量。  最后,从法律上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有关国家机关必

5、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学位申请人必是有权利申请的公民,而宪法规定了我国公民应具有申诉权,因此,《宪法》可以成为赋予学位申请人申诉权的法律。而且我国教育基本法《教育法》也规定受教育者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由于《学位法》是教育法下的一个分支法,因此《教育法》当中关于申诉权的规定也可成为赋予学位申请人申诉权的法律。所以申诉权应是学位申请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应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三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完善  虽然,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框架

6、基本成型,但目前还处在以人治教向依法治教的转型期,还存在很多不足,使得权利保障和责任追究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很难实现。1980年制定的《学位条例》距今已有30年左右的历史,由于当时的国情限制,作为一部法律来说其可谓问题重重。“在《学位条例》中,受教育者或学位申请人,作为管理方只是违法或责任主体,不是权利主体”。这对于以保护为核心内容之一的法律而言是一种莫大的缺陷。因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日前公布的2011年的工作要点中明确指出,推动《学位条例》修改为《学位法》的工作被列在了今年八项工作要点的第一位。《学位法》制定需考虑以下两个问题。  首先,《学位法》的位阶。

7、作为我国教育基本法《教育法》下的一个教育分支法律,《学位法》应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一部法律。其次,《学位法》的内容。这部针对我国学位制度制定的法律,对其中涉及的主要主体学位申请人权利的规定是必不可少的,那么其他权利尚且不论,申诉权作为学位申请人所应具有的保障和其他合法权利的程序性权利,笔者认为必须在《学位法》中有所体现。具体应规定,学位申请人享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部门申诉”的权利。  在法律赋予学位申请人申诉权之后,由于申诉权是一种程序性权利,因此对于申诉程序的规定也就成为教育法律体系中必不可

8、少的补充部分了。  申诉权作为一种保障受教育者基本权利的程序性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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