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对园内受伤幼儿民事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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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幼儿园对园内受伤幼儿民事责任的承担  薛彦林 张俊峰  【要点提示】幼儿园因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定义务,致使未成年人在园内遭受人身损害,幼儿园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情】  原告:王某。  被告:某社区管理中心。  原告王某于2003年9月入被告下属的三矿幼儿园生活、学习。2004年9月17日上午9时左右,王某所在班级共27名幼儿按照教学安排在其所在班级老师唐某、徐某的带领下在幼儿园大中型玩具旁活动,王某自攀登架(离地面1.5米左右)上跳下后受伤。王某受伤时,其老师唐某在攀登架旁约2米远处。王某受伤后,老师即通知原

2、告家长,后原告的表姐将其接走,并于当日入住胜利石油管理局中心医院,2004年10月23日出院,医生诊断为右股干骨折(闭合性)。经鉴定原告右下肢所受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幼儿园作为依法成立的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负有法定的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三矿幼儿园为被告下属机构,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承担。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三矿幼儿园对造成原告的伤害是否有过错?本案中幼儿园安排原告等幼儿在攀登架活动,该活动

3、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幼儿园应采取充分的保护措施。本案事故发生时,老师距离攀登架较远,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而王某年仅3岁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能苛求其能充分认识到动作的危险性而采取恰当的自我保护措施,同时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的伤情是由于原告自身特异体质造成的。幼儿园在事故发生中存在过错,应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因该幼儿园不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应由其法人某社区管理中心承担民事责任。故判决被告某社区管理中心赔偿原告医疗费3997.14元、残疾赔偿金1887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

4、2元。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评析】  对于校园伤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未成年学生的父母将学生送到学校后,发生了监护权的转移,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应承担监护职责。因监护责任在我国法律中规定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学校对校园伤害事故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使学校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监护权属于亲权范畴,系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形成的,属法定权利和义务,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转移。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教育与受教育的关系,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

5、保护的职责,而非监护职责。学校对校园伤害事故应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只有学校对校园伤害事故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可见,校园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6、属于过错责任,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只对未成年学生遭受的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学生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以过错的存在为前提而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在这里,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含义:一是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二是有多大的过错,就要承担多大的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赔偿案件的一般归责原则。由于校园伤害赔偿案件属于侵权赔偿案件,所以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首先考虑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来进行处理。  判断学校有没有过错,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全面地加以具体分析:第一,要

7、看学校是否尽到了对学生的管理职责,如是否落实了安全保护措施,校舍、设备、设施是否完好,能否确保学生安全等;第二,要看学校是否尽到了对学生的教育职责,如是否制定了有关的规章制度,是否认真负责地对学生进行了教育等。第三,要看学校是否尽到了对学生的照顾责任,如是否及时制止学生的不当行为,是否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是否根据每个学生的年龄、智力等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了不同层次的照顾等。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出现这样一种情况:由于未成年学生心理和生理上的特点,难以对事故发生的情形准确地加以描述,再加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又不在事发现场,如果按照“谁主张、

8、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来处理,显然对未成年学生一方有失公正。本案中,作为原告的幼儿年仅4岁,很难描述及举证幼儿园的过错,我们适用了过错推定的原则,确定幼儿园承担责任,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学校应否承担责任,应从损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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