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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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办事指南汕头市国土资源局2016-XX-XX发布2016-XX-XX实施一、受理范围1.本公共服务适用于不动产灭失的、权利人放弃权利的、因依法被没收、征收、收回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等。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以提出申请:(1)不动产权属证书(房改房同时提交房改房上市交易核准审批表和缴交三金证明材料);(2)不动产灭失,放弃不动产权利,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权利,因生效法律文书致使不动产权利消灭,不动产权利终止等二、办理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四、二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五条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5、《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第五十、五十一条6、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9.4.1条三、办理机构汕头市国土资源局。1.权责划分(市)市级权限: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中心城区(金平区、龙湖区)不动产权登记。2.权责划分(区、县)县(区)级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不动产权登记四、办理条件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3、》第九、十四、二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五条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5、《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第五十、五十一条6、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9.4.1条1、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予以批准:(1)不动产权属证书(房改房同时提交房改房上市交易核准审批表和缴交三金证明材料);(2)不动产灭失,放弃不动产权利,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权利,因生效法律文书致使不动产权利消灭,不动产权利终止等(3)法律、行政

4、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4)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必要条件2.不予批准的情形: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注销材料不齐全;2、不动产尚未灭失的;3、国有建设用地及房屋已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权利人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没有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书面同意材料;4、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冲突的;五、申请材料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填写申请材料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因申请人填写错误确需涂改

5、的,需由申请人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提交的材料及要求见表1:表1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材料名称要求原件份数(份/套)复印件份数(份/套)纸质/电子版1《汕头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0纸质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属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属其他组织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属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验原件01纸质3不动产权证书(房改房同时提交房改房上市交易核准审批表和缴交三金证明材料)原件10纸质4不动产灭失,放弃不动产权利,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权利,因生效法律文书致使不动产权利消灭,不

6、动产权利终止等材料原件10纸质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原件00纸质六、办理时限申请时限无受理时限0个工作日受理时限说明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法定办理时限说明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办理决定。承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说明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作出办理决定。(不含公告期)。七、办理收费本公共服务事项不收费。八、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向汕头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国土资源局窗口或汕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

7、人员依法查验申请主体、申请材料,询问登记事项、录入相关信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的,出具《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3.获取办理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4.办理流程图本公共服务办理流程图见图1《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窗口办理流程图》。九、办理服务1.办理地址(1)汕头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电话:07

8、54-88361521;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交通指引:可乘坐15路、 19路、 20路、 24路、 31路、103路、12路、24路、25路、28路、39路、46路、51路等公交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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