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存在的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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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存在的问题研究【】我国作为一个发展经历不同于别国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对待无罪推定原则,采取了批判吸收的方法。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至今已有10多年的时间,在这10多年的司法实践过程中,新《刑诉法》也暴露了它本身不合理的一问题。  【关键词】无罪推定新《刑诉法》问题研究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经历不同于别国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对待无罪推定原则,采取了批判吸收的方法。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至今已有10多年的时间,在这10多年的司法实践过程中,不可否认,我国刑诉法在保障人权,惩罚犯罪方面

2、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我国刑诉法侧重于追究、惩罚犯罪分子,提高办案效率,而在保障人权,尤其是被告人诉讼权利方面就显出了一些不足。我国刑事诉讼法采取的是比较典型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虽然在程序上设计上赋予了被告方一定的权利,但实际上被告依然只是刑事追诉的客体。具体表现为:  一、侦查阶段  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享有广泛、强大的权力,而被追诉方的诉讼权利却十分有限。在此阶段,被告人无权委托辩护人——即是说,被追诉方最基本的诉讼权利也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但在刑诉中除逮捕必须经检察长批准外,公安

3、机关有权自行采取搜查、扣押、通缉等强制性措施。刑诉法对于侦查机关的法律监督,除了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以外,就没有了其他的途径。虽然新《刑诉法》废除了收容审查制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滥用刑事强制措施,变相羁押等现象仍屡禁不止,极易在较长时期内给无罪的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造成巨大损失。  二、起诉阶段  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虽然可以委托辩护人,但辩护人在此阶段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然十分有限,他不能就起诉问题向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发现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并不是根据无罪推

4、定原则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一个月”规定下,被追诉人的羁押期间也相应的延长。新《刑诉法》虽然使卷宗移送式的诉讼方式是有所改变(现在的检察机关移送法院的只是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和照片),但在实践中,法庭审理结束后三日内,检察机关仍然要将全部的卷宗材料移送至法院,由合议庭进行阅卷,以便于为裁判作准备。这种做法,直接导致卷宗移送起诉方式的全面“复活”,只不过过去的卷宗移送发生在审判以前,现在改为审判以后。这种先定后审的诉讼程序,使得作为诉讼中心阶段的审判流于形式而处于无

5、足轻重的地位。这就是说,事实上有罪的认定在侦查和起诉阶段已经作出,而审判机关只是履行一下法律手续而已,这显然不符合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  三、审判阶段  按照无罪推定的要求,法官当然是超然于控辩双方的中立的第三者,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然而事实上,虽然新《刑诉法》将人民法院的庭前审查由实质性审查改为程序性审查,但法官在审查中仍然会接触到诉讼材料和相关证据,对检察官所指控的罪名产生先入为主的影响,不利于开庭时无罪的看待被告人。同时,控辩双方的力量仍是难以对等的。虽然新《刑诉法》禁止了法院直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的做法,但在审判

6、实践中,因辩护律师的“精彩辩护”而使法官宣布中止审判,“建议”检察机关补充侦查,给予其充足的时间进一步调查取证的事例仍屡见不鲜。我国的刑诉法并没有将公诉方作为一方当事人来看待,而是以特权者的姿态凭借其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在法庭上谋求压倒辩护人的优势地位,由于审判机关与公诉机关长期“互相配合”,更加强了作为公诉人的力量,形成了事实上的对被告人的歧视。同时,由于二审法院频频的“发回重审”,和再审程序的任意启动,极易使被追诉人处于被重复追诉的境地。  四、与无罪推定不相符合的地方还表现在刑事证据制度中  虽然我国刑诉法明确规定严禁以

7、刑讯逼供、以威胁、利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但是,用这些非法手段获得证据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却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究其原因,是因为刑诉法并没有明确规定非法所得证据的效力,而仅仅以禁止性规范的形式规定禁止非法取证,在没有相应程序性机制保障的情况下,在以“实事求是”原则作为美丽借口下,在只需“查证属实”就可以作为定案根据观念的刺激下,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有罪推定现象就得以肆虐,严重侵害了被追诉人的人身权利,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注意。  以上分析说明,即使无罪推定原则被规定在法律之中,也很可能得不到妥善的实施,而成为一份“写

8、在纸上的宣言”,但我们必须承认,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在配套制度的设计方面,本身似乎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和缺陷。或许,几乎所有的法律规则都存在着从书本向现实转化的问题,一个在自身逻辑体系方面存在巨大缺陷的法律规则,注定会在实施中面临更大的障碍。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远远不止上述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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