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信托业商业同业公会会员办理预收款信托业务应行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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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預收款信託業務應行注意事項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11月9日金管銀票字第09900358960號函備查第一條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稱本會)為健全預收款信託業務(以下稱本業務)之經營及落實作業風險控管,特訂定本注意事項(以下稱本注意事項)。第二條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一、預收款:指消費者基於對廠商之信賴,而預先給付廠商之消費款項。二、廠商:指收受預收款並提供商品或服務之人。三、消費者:指接受或購買廠商預收款商品或服務之人。四、預收款信託:指廠商以自己為委託人,並以消費者預先給付之全部或部分消費款項為信託財產之信託。

2、但不包含預售屋買賣價金信託及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等非先付款後消費性質之款項信託。五、商品服務憑證:指由廠商發行,消費者或商品服務憑證持有人依憑證享受商品或服務之證明,例如禮券、磁卡、電子點數或其他電磁記錄等。六、預收款商品或服務契約:指由廠商收受預收款後提供消費性質之商品或服務,而與消費者所簽訂之契約。七、信託存續期間:指依法令規定應於「商品服務憑證」或「預收款商品或服務契約」記載之信託存續期間。八、受益權人會議:指廠商發生宣告破產、撤銷登記或歇業等事由,致無法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之義務時,會員依預收款信託契約約定將信託財產之受益權歸屬於消費者或商品服務憑證持有人

3、所召開之受益權人會議。第三條會員辦理本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第四條會員辦理本業務應依據會員內部作業分工相關規定為適當之評估,並就廠商之下列事項考量是否承接及續約:一、廠商信用:應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廠商之信用,並就下列項目考量:(一)營業歷史:包括創立時間及營業項目等。(二)經營能力:包括營業金額增減趨勢及獲利能力等。(三)誠實信用:包括往來承諾之履行及財務報表之可靠性等。(四)財務狀況:包括財務狀況是否健全,週轉資金是否充足,以及是否有資不抵債之情形。二、目的因素:廠商發行商品服務憑證之目的是否正當。三、內部控制:瞭解廠商是

4、否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請廠商提供與消費者簽訂之服務契約。四、業務展望廠商如有提供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應作為評估之重要依據。會計師如簽發修正式無保留意見查核報告之申請案件,應瞭解並註明其簽發之原因。會計師如簽發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之申請案件,因參酌其他因素受託辦理時,應加強後續對廠商營業狀況之追蹤。第五條會員辦理本業務簽訂預收款信託契約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相關法令如有規定廠商資格條件者,應依規定審閱廠商資格條件;廠商為公司法人者,應確認該預收款信託契約之簽約人,是否具有代表或代理之資格。二、廠商如與消費者訂有預收款商品或服務契約者,檢視該契約範本

5、是否載明「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事項,並將契約範本留底備查。三、廠商如為外國法人者,由在台代表人或其指定之代理人簽訂預收款信託契約,其準據法應適用我國之法律,並注意其求償可能性。四、如有發行商品服務憑證時,約定要求廠商對於其所發行之商品服務憑證有適當之防偽設計,並告知辨認方式。五、廠商是否於與消費者簽訂之預收款商品服務契約中,徵取消費者同意,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廠商簽訂預收款信託契約之會員並於預收款信託相關之特定目的範圍內得為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會員應負保密之責任。第六條會員辦理本業務,對廠商所收取之預收款,應要求

6、廠商至少按月逐筆結算造冊後,最遲於次月底前交付信託。第七條預收款信託以廠商為受益人者,會員與廠商簽訂之預收款信託契約應約定:一、廠商於行銷、廣告、業務招攬或與消費者簽訂預收款商品或服務契約時,應向其行銷、廣告或業務招攬之對象或其消費者明確告知,該信託之受益人為廠商而非其消費者或商品服務憑證持有人,廠商並不得使其消費者誤認會員係為該消費者或商品服務憑證持有人受託管理信託財產。廠商有與消費者訂約者,並應於契約中明定,且將契約範本提供受託人留底備查。二、經消費者或商品服務憑證持有人請求時,廠商或會員應提供前款所載之約定條款影本。第八條會員與廠商簽訂之預收款信託契約,除依

7、信託業法及其他法令規定記載應記載事項外,並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如有發行商品服務憑證時,商品服務憑證正面應記載發行日期及信託存續期間,信託存續期間至少為一年以上;並得記載信託存續期間屆滿後,由會員將信託專戶餘額交由廠商領回,但商品服務憑證持有人仍得依法向商品服務憑證發行廠商請求給付。二、廠商發生宣告破產、撤銷登記或歇業等事由,致無法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之義務時,其受益權應歸屬消費者或商品服務憑證持有人。三、預收款信託契約提前終止之事由。四、預收款信託契約提前終止時,廠商除完成下列事項外,其受益權應歸屬消費者或商品服務憑證持有人,並依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辦理:(一

8、)與其他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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