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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2
《厨师处置空酒瓶途中身亡法院认定属工伤》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厨师处置空酒瓶途中身亡法院认定属工伤 食堂厨师袁玉明将员工喝完的一大堆空啤酒瓶运出处置后,返回途中不慎跌落桥坡摔亡,后被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公司认为处置啤酒瓶并非袁玉明的工作职责、事发时间和事故地点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遂提起行政?V讼。下载论文网 国庆节前夕,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工伤行政确认案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袁玉明处置空酒瓶的目的是为改善公司就餐环境,与其做饭的本职工作相关,其返回工作地点途中所受的伤害,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判决驳回远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袁玉明被远达公司聘为食堂厨师,主要负责为公司员工做午餐和晚餐。9月12日上午7时许,袁
2、玉明用人力三轮车将员工喝完的空啤酒瓶从公司运出出售,返回途中从一过河桥无栏杆处跌下桥坡,后抢救无效死亡。 袁玉明家属随后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人社部门经调查后认为,远达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袁玉明系公司员工,虽没有证据表明袁玉明主动帮公司打扫卫生和出售空酒瓶的行为系公司安排,但此举与其本职工作并不冲突,不能认定其属于私自得利,而否定因工作原因所致,据此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 远达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提起行政诉讼。庭审中,远达公司称,双方口头约定由袁玉明负责为公司员工做午餐与晚餐,其他时间均由其自由支配,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事故时间为早上7时左右,不在袁玉明合理的工作时间内,
3、其出售啤酒瓶行为属于私自得利,并非本职工作内容,事故地点也非工作地点,其因事故受伤致死不应认定为工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袁玉明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和管理并领取工资报酬,该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依法应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袁玉明在远达公司的工作时间相对不固定,不能排除其提前至公司做前期准备工作。处置空酒瓶虽非袁玉明工作职责,但此举与本职工作并不冲突,其目的也是为了改善公司办公、休息环境,实质是为了公司利益,故袁玉明在出售空酒瓶返回途中受伤应当认定为因工作原因而受伤,事故地点也应当认定为其工作场所的自然延伸。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
4、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公司认为袁玉明出售酒瓶属于私自得利行为,不属于工伤,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但仅提出袁玉明出售酒瓶钱款未交给公司,而从本案案情来看,袁玉明在出售酒瓶返回途中即发生单方事故,尚未来得及处理出售啤酒瓶所得钱款,故而不能以此认定其私自得利,从而否定工作原因而受伤。 据此,一审遂判决驳回远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连线法官 与工作职责相关的行为应认定工作原因 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核心因素,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了职工所受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最基本、最常见的一种情形。工伤保险补偿本质上是基于职工因工作原因所受伤
5、害的补偿,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这三个因素中,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在一般情况下是用以判断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工作原因是核心因素。即使职工不在其约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但只要系工作原因,同样应认定为工伤。 工作原因与本职工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的范围应当宽于后者,若将工伤认定的情形界定在从事本职工作而受到的伤害,无疑是对工作原因作了限制性理解,并非立法本意。本案中,尽管袁玉明的职责是做饭,但是处置就餐场所废弃物、保证餐厅卫生的行为,与其工作职责相关,其处置废弃物的往返途中,应认为是其工作场所的自然延伸,无论其是选择就近扔掉还是选择到邻近的小店出售,均不能改变其行为的
6、性质,故本案中袁玉明返回工作地点途中所受的伤害,与工作原因这个工伤认定的核心因素相关,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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