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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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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与开放之间的法学整体而言,法学还是一门处在发展中的学科。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还面临着不少内部和外部的问题,其中最需要努力的一个方面,就是在法学研究以及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环节上把握两个维度之间的艰难平衡,那就是,一方面要追求专业以及职业的自治,另一方面,又必须保持对于其他学科以及社会的开放。 在今天这个时代里,法学已经成为广受关注的一门学问:书店里法律出版物汗牛充栋,不少法律著作都登上了畅销书排行榜。各种报刊上的法学专栏连篇累牍。电视上,法学教授已经成为出镜率最高的群体之一,他们对于各种社会事务侃侃而谈,向受众传递着种种前卫的或过时的法
2、律知识。一些引人注目的重大事件或案件-例如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和刘涌案-无疑激发了全社会对于法律及其相关知识的好奇心,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中其他专业的学者们中间,从前的那种“读书万卷不读律”的心态也在发生着变化,他们对于法学以及法律的兴趣不断提升,尤其是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与法学联系紧密学科的学者,他们与法学界的互动格局正在形成。所有这些都跟我们正在逐渐走向法治社会的这个大格局密切关联,同时也离不开法学界在十多年间不断努力。 当然,整体而言,法学还是一门处在发展中的学科。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还面临着不少内部和外部的问题,其中最需要努力
3、的一个方面,就是在法学研究以及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环节上把握两个维度之间的艰难平衡,那就是,一方面要追求专业以及职业的自治,另一方面,又必须保持对于其他学科以及社会的开放。 自治 这里所谓自治,主要是指本学科内部专业化的建构。法学首先是一种具有悠久历史的专门化的学科,按照托克维尔的说法,甚至是一个不容易普及的知识领域。它具有自家的历史传统、概念与知识体系以及研究方法。法学之所以能够对社会事务进行不同于其他学科的解释,法律之治之所以不同于单纯的政治之治或道德之治,正是因为法学传统、知识以及方法的这种独特性。说到底,所谓法治或者依法治国,不
4、过是法律家用他们的专门知识对社会进行的统治。 在过去的十多年间,对于这种专门化的知识的内涵与特质,中国法学界给出了相当丰富的论说。一个值得重视的趋势是,法学的话语模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它不再是道德或政治力量的附庸或应声虫。我们只要将近年来法理学领域的新成果与十多年前的标准教科书作一个简略的比较,就会深切地感受到这种追求运用法学自身知识传统、运用法学的方法解释社会关系与社会现象的努力。法学界对于“实事求是”原则理解上的变化是这方面的一个好例。在以往那种政治法学的话语中,这一原则具有毋庸置疑的正当性。由此演化出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5、”几乎成为不刊之论。但是,现在的法学界,已经没有多少人还相信可以作为司法决策依据的是“客观事实”;相反,越来越多的学者从司法过程的性质、证据以及更广泛的程序的局限性以及对于人权保障和制约政府权力的需要等角度,深入分析了法律意义上的“事实”的独特性。这种围绕本原的法学研究不仅使得法学逐渐走向自治,也使得学术研究与司法实务之间的互动有了坚实的学理基础。 法学自治的另一个体现便是司法研究的兴起。由于欧陆模式的概念法学的影响,加上计划经济时代司法机构无足轻重的工具化地位,以往的法学很少注意司法问题。例如,在90年代中期前,法学界没有多少人认真地
6、思考法官在整个法律秩序建构中的角色。这样的忽视与现实生活里法官选任的混乱互为表里,相辅相成,标志着法学与法律的同等屈从地位。90年代中期之后,随着法学界对于法治理解的深化,司法研究逐渐成为整个法学界的最大兴奋点。人们对于司法权的性质、司法与立法以及行政之间的关系、司法官员的选任标准和程序、司法权的行使方式、司法管理制度、法律推理与逻辑语言之间的关联、法律职业共同体等等,都进行了热烈的和持续性的讨论。与此同时,司法改革也成为继农村改革和企业制度改革之后,中国改革的另一个热点。 过去的十多年间,域外专业著述的引进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规模,这既
7、是法学走向自治的一个表征,同时也是中国法学走向更坚实的自治的重要推动力。从1949到1992年间,译为中文出版的西方法学著作只有区区十种左右,这种令人悲叹的情形到了90年代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自1992年以来,仅我个人参与的翻译丛书或包含翻译作品的丛书就有“外国法律文库”、“当代法学名著译丛”、“宪政译丛”、“美国法律文库”、“司法文丛”和“比较法学丛书”等六套。其他还有罗马法、德国法、法国法、日本法等专题译丛。如果我们将行业力量寻求超越国界的对话和团结理解为自治的一部分的话,那么法学译着的大规模出版当然可以说是法学走向自治的一个表现。
8、当然,眼下的成绩还是相当初步的。目前最大的缺陷在于,在法学理论方面,自觉的体系化的建构还是相当匮乏。由于在中国数千年知识传统格局中,基本上不存在一种具有正当性的法学,千年以上的科举取士实践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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