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ID:23949698

大小:44.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11-11

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_第1页
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_第2页
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_第3页
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_第4页
资源描述:

《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上诉人段某慧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7)浦民一(民)初字第11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段某慧之委托代理人陈如波、陈如浪被上诉人滕某义委托代理人陈某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06年8月25日,段某慧与滕某义签订了买卖合同及补充转让协议各一份,约定滕某义将座落于本市浦东新区##路#560弄5号

2、1##6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以700,000(人民币,下同)的价格出售给段某慧,房屋建筑面积92.41平方米,付款方式为:定金100,000元于2006年8月22日前支付,余下房款600,000元于2007年1月30日前支付完毕。另补充转让协议的补充条款第3条其中约定,在2007年1月30日之前滕某义将250,000元付给段某慧,结清房款,此协议作废;具体情况,双方再作协议;补充转让协议第6条第二款约定,段某慧若中途返悔或违反本协议中的条款,均视为段某慧违约,需由段某慧赔偿滕某义100,000;腾某义违约,同样赔偿段某慧100,000元。补充转让协议第7条第3款约定,本协议可作为

3、买卖合同中的补充条款。该买卖合同及补充转让协议对房屋的交付及产权过户的时间均未作约定。  另查明,滕某义于2006年8月22日向段某慧出具收到定金100,000元及首期房款150,000元的收据2张。----------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  再查明,2006年8月初,段某慧及其姐姐段某玉借给滕某义现金250,000元,并由滕某义出具借条。因滕某义未予归还,段某慧与滕某义于同年8月25日签订了上述买卖合同及补

4、充转让协议,同时将原借条更换成定金收条及首付房款收条。现段某慧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滕某义履行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交付房屋并立即办理房屋过户交易手续;2、滕某义支付违约金100,000元。  原审认为,滕某义因借款无法规还而将属其本人所有的系争房屋出售给段某慧,并用借款冲抵部分房款,并无不妥,双方为此签订了买卖合同及作为买卖合同补充条款的补充转让协议,该买卖合同及补充转让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现段某慧要求滕某义继续履行买卖合同,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交易手续,对此,原审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对履行期限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通过当事人协议补充,或者按照合

5、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是,根据公平原则,要求债务人随时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其本身应当按约履行其相应得义务,否则无权随时主张。由于滕某义未按补充转让协议的约定在2007年1月30日之前向段某慧归还250,000元,故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及补充转让协议应当继续履行。但是,作为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交付及产权过户的时间是合同的主要内容,而段某慧与滕某义签订的买卖合同及补充转让协议对此未作约定,且双方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同时,根据补偿转让协议的约定,段某慧应于2007年1月30日前付清房款,但段某慧除用借款250,000元冲抵定金及首期房款外,未支付任何房款,段某

6、慧称在2006年12月及2007年1月初曾向滕某义提出要求履行合同,但滕某义不同意履行,且拒收房款,对此,段某慧未能举证证明,法院难以采信。因此,鉴于段某慧与滕某义签订的买卖合同及补充转让协议对系争房屋的交付及产权过户时间未作约定,且双方为此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同时,段某慧也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故现段某慧要求滕某义履行买卖合同,交付房屋、办理过户交易手续,并支付违约金,依据不足,法院难以支持。----------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7、---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  原审法院于二OO八年三月四日依法作出判决:一、段某慧要求滕某义履行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交付房屋并立即办理房屋过户交易手续的请求不予支持;二、段某慧要求滕某义支付违约金100,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2,270元由段某慧负担。  判决后,段某慧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系争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但以双方未约定房屋交付时间和房产过户时间为由,不支持上诉人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