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立继规则与州县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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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代的立继规则与州县审理一、研究目的和资料范围(一)研究目的继嗣,泛指在中国古代社会中,为了确定家祀、身份和财产的承继人,依照国法或民间规则,在承继人与被承继人之间建构的一种社会关系。古代中国的继嗣行为,又称“立嗣”。按《说文解字》的解释:“嗣”者,“诸侯嗣国也。引申为凡继嗣之称。”可见,“嗣”乃较为正式的用法。立嗣分为两大类:立嫡和立继。立嫡重在确认嫡长子。一般地,立嫡适用于享有荫袭资格的家族,至多适用于宗族中的大宗宗子身份。所谓“立子以贵不以长,立适以长不以贤”的原则,就是在立嫡时遵循的。由于立嫡往往

2、涉及官爵的承继,历来受到国家的重视,不但各朝都遵循固定的原则,而且往往由国家慎重地确认。需要强调的是,即使是在有嫡长子的情况下,这种承继也是一种建构关系,而不是自然的。立嫡的真正含义,是确认谁能以嫡长子身份承继某种身份。因此,即使是嫡长子,仍需通过“立”的程序得到正式确认。庶民家庭所争者,不过些微家产,无所谓立嫡。不过,庶民仍然有家祀、家产的承继问题。一个普通家庭,如果没有嫡子,还有庶子、奸生子等能否承继的问题;如果连亲生子都没有,则存在着非亲生子能否承继、按照何种次序承继,以及家产如何分配等问题。这些问

3、题都属于“立继”所要讨论的范围。《说文解字》称:“继,续也。”又说:“谓以丝联其绝也。”可见,“继”的用法较“嗣”要随意一些。在民间文书和官府批判词中,常不加区分地使用“立继”与“立嗣”二词,但二者之间仍有以上的细微区别。关于立继方面的规则,不是国法关注的重点。古代国家视庶民的立继为细故,对其持“因民情而化之”的态度。只是因维持社会秩序的需要,才被动地出面干预。因此,在立继领域,出现了与国法并行的各种规则。本文的任务,是要探讨在清代国法之外的某些立继规则,以及州县审理中运用这些规则的情况。至于立嫡问题,则

4、付阙如。(二)资料范围有学者说:“近年来对收继问题的研究寥寥无几。”{1}(P.31)这不大公允。立继问题长期受到学界的关注,在这一领域积累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均值得我们借鉴。近年来,在以立继为题的专著方面,有美国学者安·沃特纳的《烟火接续——明清的收继与亲族关系》{2}。该书的研究兴趣在于中国人的立继观念,但对真实事件考察不足,缺乏实证性。又有台湾学者卢静仪女士的《民初立嗣问题的法律与裁判——以大理院民事判决为中心(1912—1927)》{3},该书以北洋时期大理院判决例为主体资料,集中考察近代社会中的立

5、嗣现象,以及国家法在转型时期对立嗣的态度。其特点是充分利用判决文书,以实证见长。民初大理院的态度虽已搀杂了西法理论,但对我们认识清代立继仍有帮助。另外,虽不以立继为专题,但著作中辟有专章的也不少。如:(1)曹旅宁先生的《秦律新探》{4}和《张家山汉律研究》{5}二书中的相关章节。特点是结合新出秦汉简牍,考察了秦汉时期的后子制度。(2)邢铁先生的《家产继承史论》{6}和《宋代家庭研究》{7}二书,特点是以《名公书判清明集》等唐宋史料,论述中古时期的承继关系。该书将立继置入古代承继关系的整体中考察,别开一种局

6、面。(3)张佩国先生的《近代江南乡村地权的历史人类学研究》第6章,特点是充分利用民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和司法档案,对传统社会的立继现象有较全面的讨论。(4)最近,又有程维荣先生的《中国继承制度史》{8}该书属通论性质,有专节(第2章第4、5节)论述立继,其特点是注意到了明代《盟水斋存牍》中的大量立继案件,并充分利用了族谱资料。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学者滋贺秀三的《中国家族法原理》于2003年翻译成汉语{9},该书虽为早年著作,但其中专章反映了日本学界对立继问题早有系统讨论。近年关于立继方面的论文也不少。重要的有

7、:张小也的《从分家继产之讼看清代的法律与诉讼》{10};栾成显的《明清徽州宗族的异姓承继》{11};臧健的《宋代民间立继习俗与妇女生活》{12};等等。这些研究,或从国家法,或利用判决材料,或利用立继文书,对明清以来的立继问题均有细微刻画。充分借鉴以上研究成果,可使我们不再纠缠于已经清楚的问题,避免许多重复劳动。以往关于清代立继的研究,所依据的资料大多为清代判词辑录、调查报告和野史笔记。这三者相互印证,能说明立继的主要问题,也难免有不足之处。这主要反映在,由于争继中的继嗣资格或顺位最易引起纷争,并涉及名分

8、问题,关于这类案件易受州县官吏的重视,往往长篇大论,是判官的得意之作,此后编辑判词时会尽量录入。后人受此导引,也会把立继研究集中在继嗣资格或顺位问题上。然而,立继案件并不止于此。争夺继嗣资格或顺位只是多种立继案件中最“吸引眼球”的一种。要避免在研究中出现以上的偏颇现象,较全面地了解立继规则,只有直接利用清代的州县司法档案。清代顺天府宝坻县档案,是迄今为止保留较为完整的清代州县档案之一。其中,刑房档又在宝坻县档中占了主要部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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