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存废——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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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我国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存废——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为切入点赵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在2014年10月首次公布后,将贪污罪、受贿罪死刑存废问题之争推向高潮。贪污罪、受贿罪属于发案率较高的非暴力犯罪,严重侵害公私财产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因此,本次草案仍然对贪污罪、受贿罪保留了死刑。以此为背景,笔者将以阶段性保留贪污受贿犯罪死刑为重点,浅析我国贪污罪、受贿罪死刑的存废问题。..关键词贪污受贿犯罪;阶段性保留;保障人权;犯罪预防2014年10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

2、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加强反腐败工作,完善惩治腐败法律规定的明确要求,拟对刑法中贪污受贿犯罪做出相关修改。此次修改不仅包括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修改,还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创新完善了相关制度设计。此次修正仍然保留了贪污罪、受贿罪的死刑。《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针对贪污罪、受贿罪的死刑规定,“(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贪污罪、受贿罪的死刑适

3、用予以严格限制,包括取消原来绝对确定的死刑和提高了死刑适用的标准。①本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一经公布,立刻引发了社会各界对贪污罪、受贿罪是否适用死刑的新一轮热议。笔者认为,现阶段,暂时保留贪污罪、受贿罪的死刑,在较长一段时间内通过司法改革和制度创新,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根据国家实际发展情况逐步废除贪污罪、受贿罪死刑的适用,具有合理性。笔者在下文中将就我国阶段性保留贪污罪、受贿罪死刑的合理性,以及逐步废除贪污罪、受贿罪死刑的可行性作出分析。1阶段性保留贪污罪、受贿罪死刑的合理性1.1严重社会危害性贪污罪、受贿罪虽然都是非暴力犯罪,但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利用职务上

4、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贪污罪、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代表了政府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贪污受贿犯罪不仅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性,也间接地破坏了政府的形象与公信力,破坏了民众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合理期待;贪污罪、受贿罪的犯罪行为人往往掌握相应职权,对公共财物具有主管、管理、经手、使用的权力和便利条件,正因为其特殊性,如果行为人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实施犯罪行为,就更容易造成比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行为影响更加恶劣的大量公共财产损失。笔者认为,贪污罪、受贿罪和《刑

5、法修正案(九)(草案)》中提及的拟取消死刑适用的其他9个非暴力犯罪相比,具有更为严重社会危害性。1.2犯罪预防需要近几年来,贪污罪、受贿罪的发案率居高不下,涉案犯罪人职务越来越高,涉案金额越来越高,性质更为恶劣。从特殊预防而言,通过对贪污罪、受贿罪行为人采用死刑,可以打击犯罪,从根本上清除犯罪源头;从一般预防而言,可以利用死刑的威慑力,使潜在的犯罪分子认识到贪污罪、受贿罪犯罪后果的严重性,不敢轻易尝试贪污、受贿,对其产生一定的警示作用。据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死刑所具有的极端严厉性,强迫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前必须首先衡量犯罪成本与收益,权衡是否应当以生命为筹码实施贪污受贿行为。通常

6、情况下,刑罚的威慑效果与刑罚的严厉性之间是正相关的关系,因此,死刑能够得到最直接的犯罪预防效果。1.3民众意愿随着我国法治化的进程逐步推进,信息日益公开化,贪污受贿犯罪案件很容易迅速为民众所知,民众对于刑事案件的议论越来越多地影响到司法审判。在社会舆论之下,法官审理案件时不仅要考虑到判决是否合理、合法,还要考虑到民众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能够接受。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以刑律为主,“重刑轻民”等重刑主义的观念深入人心;此外,“官民对立”的思想根深蒂固,也使得民众反对废止贪污罪、受贿罪死刑,对死刑缺乏理性态度。民众认为,犯罪人如果实施了严重的犯罪,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适用死刑不仅

7、可以永绝后患,还能对其他有同样犯罪意图的人起到有效的震慑和制止作用,这样才能保障公众的安全,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②现如今,贪污罪、受贿罪犯罪人频频曝光,民众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行为深恶痛绝,若现阶段的立法直接全盘废除贪污罪、受贿罪死刑,会引起民众极大不满。因此,从民众意愿层面来看,现阶段废除贪污罪、受贿罪的死刑时机并未成熟。2逐步废除贪污罪、受贿罪死刑的可行性2.1贪污罪、受贿罪的自身特点贪污罪、受贿罪首先从性质上而言,属于为谋求非法利益而实施的犯罪,并不是非常严重的暴力犯罪,逐渐废除非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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