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白领犯罪传统观念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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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白领犯罪传统观念的挑战  作者为洛杉矶大学金融法系副教授,长滩加州大学不动产法系教授。原载《美国刑法杂志》,1992年1-2月号。本文的翻译获得出版者回函许可。译文首次发表于《外国法译评》,1993年第四期。  早期对“犯罪”活动的认识,认为犯罪是对明显的被害人实施直接的暴力或者伤害。然而,商业不法行为属于“无被害人的犯罪”,因此,传统上对犯罪的认识在此就不确切了。第一次将商业不法行为纳入犯罪是在1939年,埃德温。H.萨瑟兰在就任美国社会学会会长演说时使用了“白领犯罪”这一术语。他对白领犯罪的定义是:“由一个受人

2、尊敬和具有较高社会地位的人在其职务范围内所实施的犯罪”。在他的著作中,萨瑟兰几乎是在专门论述有关商业犯罪,尤其是那些有关违反联邦经济条例的犯罪行为问题。萨瑟兰被视为美国犯罪学的创始人之一,他的作重要的贡献就是将特权犯罪——商业和政府的犯罪纳入到了传统上所注意的穷人和被剥夺公民权的人的专利的犯罪领域,目的是将传统的犯罪学从“认识的偏颇”中解救出来。这可以从他关于“贫困和犯罪之间存在着错误的联系”的观点中反映出来。  检察官们虽然接受了将这一犯罪领域扩大了的观点,但是仍然不愿运用刑事审判制度来处理商业不法行为者。相反,早

3、期控制白领犯罪主要努力通过民事制度,给予相当于损失的三倍的损害赔偿金来解决。比如,对于违反反垄断和其他种类的不法行为造成一定损害的赔偿。后来,随着职务犯罪概念的扩展,引进了新的术语,比如“高贵者的越轨行为”就是用来指“有钱有势的个人和组织”的违法行为。  在过去的二十年中,由于白领犯罪日益盛行和复杂。以前认为只是“奸商行为”或者“卑鄙行为”,至多会受到民事追诉,现在变成受到刑事追诉,而且刑法日益严厉,检察官已经适用了没收财产刑、罚金刑和监禁刑。然而,这种试图将白领犯罪定义之能够所包括的行为嫁接到传统的犯罪与刑罚概念之

4、上的做法可能是盲目的,必须认识到“白领犯罪”这一用语是有缺陷的,对这类犯罪的行为人只适用传统的刑罚是不够的。总之,刑事司法制度的管理者必须将他们的态度重新集中在商业不法行为上。  有许多因素说明为什么传统的刑事司法制度在试图防止白领犯罪上没有成功。自然法在传统刑法中占有优势部分,显然,像杀人、抢劫那样的犯罪是被禁止的,但许多商业犯罪却缺乏这种直观的违法性。犯罪行为是指那些被社会判定为对社会秩序的威胁达到无法忍受程度的行为,商业犯罪如违反反托拉斯法或者非法的内部人串通买卖行为造成的威胁,就不太明显了。立法者必须从传统的

5、刑法中摆脱出来,将首要的重点放在运用新方法去解决这类问题上,奖励在商业环境中雇员的道德行为,惩罚明知或者应该知道其雇员正在从事非法行为而不采取措施的雇主。  白领犯罪的法律渊源  历史上,规定白领犯罪的法律由各种不同的渊源,但是所有这些均可追溯到工业资本主义增长而导致的冲突和混乱。反托拉斯法就是对达公司的增长给小农场和商人造成了经济压力而做出的反应,消费者保护法可以被看作是对美国小城镇商业的一种非正式控制的代替物,在日益集中的经济权力下,维持和促进民主机制的努力,导致了用法律来规范政治运动,对工业技术危险的副作用的认

6、识导致了关于工人保护和环境保护的立法。  然而,这些冲突和混乱不会自动地产生新的立法,而是有组织的利益集团的冲突导致了立法的变化,所以大多数白领犯罪的立法是由于普遍的大规模运动(偶尔也有上层人士的支持)和已经建立的商业利益集团之间的斗争而产生的。反垄断运动、消费者运动和环境保护运动都采用相似的模式。在所有这三种情况下,改革者首先面临着一个统一的商业对立面的阻挠。当他们能够成功地利用公众熟知的灾难和丑闻,广泛的支持以及有效组织和领导这些因素时,他们就得以通过新的立法。然而,即使这类改革立法被通过,反对者仍在改变它的最后

7、形式上十佳很大的压力。  并不是所有规范商业行为的法则都是由于公众的压力而产生的,广泛的公众压力对制定阻止诸如贪污和工业间谍这些行为的法律是不必要的,这类法律规范由商业界所提出的“自上而下的改革”这样一种模式而产生的。当商业界通过法院来寻求帮助时,判例法得到了广泛的发展,从而导致了通过司法解释而不是通过新的判例法来进行改革。  法人犯罪和个人犯罪  在处理白领犯罪是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如何处理与个人犯罪相对应的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虽然普通法将法人看作是法律上的“人”。但是关于“法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还尚待解决,对公司整

8、体刑事责任的认识姗姗来迟。早期的英国普通法没有规定公司对犯罪行为的责任。然而,随着公司的影响和权力的增长,增加了法院判决它们有刑事责任的压力,而且侵权行为的替代责任概念的出现,使法院更容易接受公司作为一个独立实体能够为他们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的观念。  在现代历史上,处理法人刑事和民事责任问题最著名的案例是涉及伏特牌汽车油箱设计缺陷的案例。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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