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恐怖犯罪对并合主义刑罚论的挑战及其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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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究恐怖犯罪对并合主义刑罚论的挑战及其应对刑罚目的兼具理论及实践的价值,一国关于犯罪与刑罚的理论研究离不开对刑罚目的的探讨,同时,刑罚目的也与一国的刑事立法、刑事政策的制定与适用密切相关,刑罚目的的研究历来有着重要地位。作为具有实践价值的刑罚目的学说,不仅应当在理论上进行完美构建,更应当在实践中发挥实然价值。当前主流的并合主义刑罚论虽然在理论上有着各采所长的优势,然而其在实践中的功效却并不如人意。  一、并合主义刑罚论的基本评述  (一)绝对主义刑罚论与相对主义刑罚论的论战刑罚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恶,其惩罚的严厉性使得人们在运用这种恶时不得不慎重。正如耶林所说: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当,则国

2、家与个人两受其害。因此,自犯罪与刑罚诞生以来,人们对于刑罚目的、刑罚正当性的研究从未停止。学者们试图从不同的角度探寻最为合理的答案,绝对主义刑罚论与相对主义刑罚论在此过程中应运而生,并因二者逻辑基点的不同,开始了长久的理论博弈。  西方的绝对主义刑罚论的主要内容是绝对的报应刑论,故又可称之为报应论。报应始于原始的血亲复仇,但又与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血腥同态复仇并不相同,复仇与报复是私力救济,体现的是个人意志,而报应是公力救济,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具体来说,报应论可以被划分为神意报应论、道义报应论以及法律报应论。这三种报应论虽然内容各异,但都主张罪与刑要成比例,强调刑罚的目的是对犯罪的单纯报应

3、。在自然法及启蒙哲学的国家学说的影响下,刑事司法人道化和理性化的要求得到普遍重视,报应论在18世纪末受到了猛烈攻击,相对主义刑罚论(又可称之为目的刑论)逐渐受到重视。目的刑论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而不是报应,正如贝卡里亚所说: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这么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组织犯罪在重新侵害公民,并训诫其他人不要再重蹈覆辙。目的刑论可进一步被区分为一般预防论与特殊预防论,一般预防内部可以再细分为一般消极预防与一般积极预防。消极一般预防主要是指通过设立、宣告、施行刑罚,威慑、警戒社会上的可能的犯罪行为人;积极一般预防主要是指通过刑罚维持社会一般公民对法秩

4、序的信赖。特殊预防论是指通过惩罚、威慑或者教育,运用刑罚使犯罪人不再犯罪。  在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刑罚目的的一元观念主要有惩罚说、改造说和预防说,虽然在具体表述上有所不同,但大致可以通过绝对主义刑罚论及相对主义刑罚论予以涵盖。绝对主义刑罚论与相对主义刑罚论的经典表述分别为:因为有犯罪而科处刑罚、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这二者因为理论根源、侧重内容的不同,发展出了各自的理论型态,并且也都曾经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时代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在犯罪高发的态势下,人们对刑罚目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绝对主义刑法论与相对主义刑法论也在博弈中逐渐走向了融合。  (二)并合主义刑罚论的脱

5、颖而出  并合主义刑罚论又可称之为折衷主义、综合主义、一体论。并合主义刑罚论并不是简单地将两个彼此对立的理论的基本思想相结合,而是设法调和对立理论中的各种刑罚目的,尽可能减少目的的矛盾现象。并合主义刑罚论主张:刑罚不是为了处罚而处罚,而是为了保护社会免受将来的犯罪行为的威胁才规定和科处刑罚的。然而,它有助于抵偿已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责任,其方法是试图以公正的方式来实现预防效果。  并合主义刑罚论内部根据其侧重点的不同,可分为绝对的并合主义、相对的并合主义以及真正的并合主义。绝对的并合主义侧重刑罚报应目的对公平正义的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则为辅助。当运用预防说明刑罚的社会作用时,就需要用惩罚去

6、解释为什么造成罪犯痛苦是正义的。相对的并合主义认为刑罚应以预防犯罪为主,为了这一目的可以适度突破罪责而制定和实施刑罚。真正的并合主义将报应和预防置于等价地位,主张不应对其中某一刑罚目的进行倾斜。  并合主义刑罚论将生命力旺盛的报应论以及追求刑罚效益的目的论合二为一,无论在西方国家还是在我国,并合主义刑罚论已成为通说。在我国,持并合主义刑罚论的观点包括双重目的说、三目的说、根本目的说和直接目的说等等,其中是以预防为主导还是以报应为主导,抑或应当予以平等对待,尚有争议,但在总体上,并合主义刑罚论已经具备了主流地位。在预防目的中,对于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有学者认为二者应紧密结合,不能片面强

7、调一方而忽略另一方;也有学者认为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在刑事法律活动的各个阶段有不同的主次关系。而对于未来的发展趋势,有学者指出:特殊预防强化,一般预防弱化,应该是一般发展趋势。  (三)并合主义刑罚论于实践的罅隙端倪  并合主义刑罚论因其有利于同时保护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有利于适当处理刑法积极主义与刑罚消极主义的关系、有利于协调罪刑均衡原则与刑罚个别化原则、有利于在整体上使刑罚的轻重适当的深层次优点,在理论上具有极大的吸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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