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工商业中合伙制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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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代工商业中合伙制的类型.L.编辑。(一)、问题的提出中国历史上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曾经出现过三个高潮,一是秦汉时期;一是唐中叶以后至宋代;一是明清时期。随着明清时期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工商各业对资本的需求增加了,适应这一趋势,高利贷资本中的资本性经营性放贷也随之增加①。虽然与一般生活消费性放贷相比,这种放贷的利率一般要低一些,被拖欠的风险也要小一些。但是因经营过程中风险的存在,这种放贷的风险也同样是存在的,为了降低风险,扩大信用市场,一方面,封建政府制订了一些政策和法规,限制过高利率,惩办拖欠,或者减息降利、免除陈年旧欠,以促使债务人偿还本息,减少拖欠②;

2、另一方面,商人自身也在改进或创造新的制度,如要求债务人提供动产、不动产乃至人本身的抵押制度;或者要求债务人寻找一位信用情况好的人作为担保的担保制度等,这种担保有时是在借贷契约上签字画押,并保证债务人不逃亡或债务人不能清偿时代为偿还,有的则是承兑汇票,为开出汇票的人提供信用。还有就是发展某种金融中介的业务,这主要表现在存款的发展尤其是典当等金融机构专业性存款的发展,及将存款用于放贷谋利,从而使早期银行业务得到初步的发展。而所有这些新发明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合伙制的普遍化及其股份化的进展。因为这种进展,使当时的工商业者在通过借贷不易或不可能筹集到资金时,能够通过这

3、种办法筹集所需资金。这样一方面有利于工商各业的运行,同时也使金融信用市场进一步扩大。合伙制不是起源于明代,但比较普遍地走向股份化及对工商业运行发挥较大的影响则是在明代以后,尤其是十五、十六世纪以后。学术界目前对合伙制的研究多集中在清代前期及近现代,对明代合伙制则尚未作专门研究③。本文拟对明代工商业、高利贷运行中合伙制的类型作些探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①参见刘秋根《明代工商业运行与高利贷资本》,载《株洲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3期。②关于这一问题的详细论述可参见刘秋根《明清高利贷资本》关于利率及利率政策的一章。

4、本书即将由社会科学.L.编辑。《宋代商业史研究》风间书房1979年版,P.457-458。笔者以为从整段材料的语气看,似是两种情况,即官府强调的是茶商之间是否合本,并以此为标准将茶商分为上述两种情况。首先从第一种类型的合伙来看,如合伙放债开当。《初刻拍案惊奇》载:嘉靖初年浙江台州府有徽商金朝奉开当铺,后来,“徽州程朝奉,就是金朝奉的舅子,领着亲儿阿寿,打从徽州来,要与金朝奉合伙开当。”①“郭之垣、张素行皆集泮林者也,先是之垣窥里民秦杲之耄与其侄秦梦日之稚而皆饶饶于资也。遂诱以合伙开当,令两人各出三百金为母,而已一庄贮货,亦虚算银三百两……亡何管鲍不终,子母

5、均析,此庄岿然独存,非三人鼎分之物乎?”②陕西朝邑县商人石象,其父“用盐策起赀淮上……君兄弟与泾阳人郝君父子善,各以母钱同鬻财,两家以此起,无间言……”③合本运输:《醒世恒言》载:“那两个汉子道:‘有个缘故,当初小的们,虽然与他合本撑船,只为他迷恋了妇女,小的们恐误了生意,把自己本钱收起,各自营运,并不曾欠他分文’”。④这里看来是三个人合伙,后来因其中一位有犯罪之嫌,故另外两位合伙人退出了合伙,退出的两位是否还“合本撑船”,则不得而知。合伙贩卖,如《二刻拍案惊奇》载:“河南开封府杞县客商,一个是赵申,一个是钱已,合了本同到苏松做买卖,得了重利。”⑤明末徽州

6、休宁厚村孙氏“曰文佳,号东林;曰文促,号古林;熙胜子。曰文佐,号鲁溪,曰文俸,号一溪,俱熙膜子。四昆季,合志同财,起家两淮盐策。”⑥“有马存智与王国鹏伙赊生员王朱锦土求售,本以营利也,而时命相遂至折阅……除还讫者不具论,共欠两生银四十四两六钱二分,欠在朱者为二十一两六钱,俱应存智还;欠在王者为二十三两二分,内惟九两七钱六分应国鹏还,而余亦皆应存智还”。⑦《详刑公案》载:“武昌府江夏县民郑日新与表弟马泰自幼相善,新常往孝感贩布,后泰与同往,一年甚是获利。次年正月二十日,各带纹银二百余银,辞家而去。”此处未明言是否将本钱合在一起经营,但由以下所述可知,郑日新嘱

7、咐马泰往新里收布,收得布匹之后,立即发夫挑往城中,而自己则亲往城中。⑧说明此例作为合本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合资开店,如有苏州长洲商人张准“习举子业,垂成,父客都下,驰书召之,即投业而往。有常清者与共事,赀视准才什一,中分其息,犹以为未足,讼于官,不胜,又嗾戚畹之豪者,其肆而据之⑨”这里是张准与常清两家合伙开店,共同经营,但因常清一家豪横欺人,故分配所得利润时,破坏了按资本多少分配的原则。而为学者们多所引证的徽商程锁例亦属此类:“长公(即程锁)乃结举宗贤豪者,得十人,俱人持三百缗为合从,贾吴兴新市。时诸程鼎盛,诸侠少奢溢相高。长公与十人盟,务负俗攻苦,出而即次

8、。”⑩此处未明言是贩运还是开店,但作为合伙开店的可能性最大。另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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