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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7
《明代工商业中合伙制的类型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明代工商业中合伙制的类型(一)、问题的提出中国历史上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曾经出现过三个高潮,一是秦汉时期;一是唐中叶以后至宋代;一是明清时期。随着明清时期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工商各业对资本的需求增加了,适应这一趋势,高利贷资本中的资本性经营性放贷也随之增加①。虽然与一般生活消费性放贷相比,这种放贷的利率一般要低一些,被拖欠的风险也要小一些。但是因经营过程中风险的存在,这种放贷的风险也同样是存在的,为了降低风险,扩大信用市场,一方面,封建政府制订了一些政策和法规,限制过高利率,惩办拖欠,或者减息降利、免除陈年旧欠,以促使债务人偿还本息
2、,减少拖欠②;另一方面,商人自身也在改进或创造新的制度,如要求债务人提供动产、不动产乃至人本身的抵押制度;或者要求债务人寻找一位信用情况好的人作为担保的担保制度等,这种担保有时是在借贷契约上签字画押,并保证债务人不逃亡或债务人不能清偿时代为偿还,有的则是承兑汇票,为开出汇票的人提供信用。还有就是发展某种金融中介的业务,这主要表现在存款的发展尤其是典当等金融机构专业性存款的发展,及将存款用于放贷谋利,从而使早期银行业务得到初步的发展。而所有这些新发明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合伙制的普遍化及其股份化的进展。因为这种进展,使当时的工商业者在通过
3、借贷不易或不可能筹集到资金时,能够通过这种办法筹集所需资金。这样一方面有利于工商各业的运行,同时也使金融信用市场进一步扩大。合伙制不是起源于明代,但比较普遍地走向股份化及对工商业运行发挥较大的影响则是在明代以后,尤其是十五、十六世纪以后。学术界目前对合伙制的研究多集中在清代前期及近现代,对明代合伙制则尚未作专门研究③。本文拟对明代工商业、高利贷运行中合伙制的类型作些探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①参见刘秋根《明代工商业运行与高利贷资本》,载《株洲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3期。②关于这一问题
4、的详细论述可参见刘秋根《明清高利贷资本》关于利率及利率政策的一章。本书即将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③研究中国合伙问题并涉及到明清较早的是日本学者宫崎市定和藤井宏,前者有《合本组织的发达——中国近世生业资本的贷借补遗》(载《东洋史研究》十三卷5号)一文,简要地谈到了宋以后包括明清时期的“合本经营”问题;后者研究徽商资本形态时所说的共同资本,实际上是一种合伙资本,(参见《新安商人的研究》(载《东洋学报》三六卷一至四号)。后有今堀诚二连续发表数篇系统探讨中国古代合伙制问题的论文,如《十六世纪以后合伙的性格及其推移》(载《法制史研究》八
5、卷1号),《清代合伙向近代化的倾斜》(载《东洋史研究》十七卷1号)。然其然尚未专门研究明代合伙制。国内学者涉及这一问题较早的当推傅衣凌先生,正是他最先提出了中国早已存在类似股份公司制度的组织的问题,可参见《明清商人及商业资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P.37-39、P.74)。其后诸多研究明清地区性商人、商业资本及海外贸易的论着多涉及到这一问题,然论述极简略;同时也有一些专门论述合本、合股等问题的文章,如汪士信文、杨国桢文、张正明文、刘秋根文等,也部分地涉及到明代合伙制问题。对此刘秋根曾专门撰文予以介绍,这里不再赘述(《中国古代
6、股份经济制度研究的回顾和展望》载《中国史研究动态》1996年8期)。总体上说,对明代合伙制学术界已经有涉猎,但对合伙制的类型、特点及其与经济运行的关系则还缺乏具体研究。(二)、资本与资本:明代工商业中合伙制的第一种类型依《民法通则》,个人合伙系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从经济学角度看,合伙企业是两个以上的企业主出资经营所形成的企业,在企业中,每人分担一部分资本、分享一定比例的利润,并分担亏损。作为企业制度,它是独资企业向股份公司过渡的一种中间状态。在明清文献中,“合伙”一词很常见,但其
7、含义差别很大,至少有以下四种含义:第一种含义是指商人与商人之间合伙同行,即“伙伴”之意①。第二种含义是一些客商雇请伙计帮助经营,亦常被称为“合伙计”②。第三种含义是一些经营者领财主之资本经营,按固定利率交纳利钱③。第四种含义是如下所要叙述的正式的合伙制,即“合本共作”,“纠合伙伴,同财共作”。这将在以下详叙④。而这种正式的合伙制可根据合伙组织中劳动(经营能力)、资本地位的不同,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资本与资本之间的合伙,指的是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投入资本、共同经营、共担风险、按资金多少分取利润,而投入的资本既有货币资金,这是主要的
8、;也有待售的货物及房屋门面、铺底、字号等,至于经营之事,有的是合伙人共同经营,共同劳动;而在资本较大、经营复杂或合伙人不擅于经营时,也雇佣人经营,而付给薪水。第二种类型是:资本与劳动经营能力之间的合伙,即参加合伙的既有各种不同形式的资本(如货币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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