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烟草专卖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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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沙坪坝区烟草专卖局文件沙烟局〔2013〕44号重庆市沙坪坝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各部门:现将《重庆市沙坪坝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沙坪坝区烟草专卖局2013年6月28日—10—重庆市沙坪坝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沙坪坝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各区县(自治县)烟草专卖局实施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

2、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第三条本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消费能力和现有零售点布局等因素,有计划、有步骤地合理设置零售点。第四条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对同一地域范围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按照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许可的决定。第五条—10—本规定适用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沙坪坝区范围内依法申请办理和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第六条零售点设置应当符合下列间距要求:(一)城区繁华商业区不低于80米;(二

3、)城区主干道不低于90米;(三)城区次干道、大学城片区不低于100米;(四)农村镇政府所在地的场镇不低于50米;(五)农村主公路沿线两侧(10米范围内的)不低于100米,其他道路沿线和区域不低于300米。第七条下列区域内设置零售点,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封闭式管理的住宅小区内每200户设置一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二)部队营区(含军事管理区)、监狱、独立工矿区、保税区人口较为集中、相对封闭的区域内,每500人设置一个卷烟零售点;(三)高等院校内的商业街按照每个卷烟零售点辐射500人,且间距不低于20米的标准予以设置;(四)封闭独立的综合性农

4、贸市场和商品批发市场内,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10—按以上标准设置的零售点不作为该封闭区域外新设零售点的参照物。经营场所临街的,按本规定第六条中规定的所在地段零售点间距标准执行,且不作为封闭区域内新设零售点的参照物。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一店一证的原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间距限制,也不作为周边新增零售点的有效参照物:(一)在建工地;(二)营业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茶楼、网吧;(三)位于楼宇内部,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营业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酒楼、歌城等娱乐服务场所;(四)注册资金达到2000万元以上(不含外资)

5、,并经重庆市商委确认的连锁经营零售企业;(五)加油(气)站设置的专门便民店。第九条在持证人主动申请歇业的原经营地址上重新申领许可证的,可不受间距限制,但持证人和申请人必须同时到场申请并严格通过身份验证,且不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发证的情形。新许可证办理完毕后,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得再享受本条优惠政策。—10—持证人和申请人有下列几种情形不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一)因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被取消经营资格的;(二)因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被撤销许可证的;(三)因违规经营1年之内受过行政处罚或未接受

6、调查处理的。第十条因自然灾害、政府拆迁等客观因素造成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原经营场所消失而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按以下标准执行:(一)新的经营场所地址距离原零售点距离50米以内的,不受间距标准限制;(二)新的经营场所地址距离原零售点距离50米以外的,其间距按照所在区域新设零售点间距标准的50%执行;(三)因市容整治致使占道零售摊点无法继续经营的,可迁入距原经营地址100米范围内的门店经营,不受间距限制。(四)因市容整治致使占道零售摊点改变经营地址的,按照其迁入区域新设零售点间距标准的50%执行;—10—上述情况的申请人应当出具拆迁证明

7、、合法有效的场地证明,且不得更换持证人。第十一条户籍在沙坪坝区的残疾人、烈属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享受一次照顾政策,即零售点间距按照所在区域新设零售点间距标准的70%执行。上述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应独立经营,并出具残疾证、烈属证和本区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同时符合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人,可选择其中一条执行。第十二条被重庆市政府列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骨干企业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点间距按照所在区域新设零售点间距标准的50%执行。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新设置零售点:(一)经营场所存在有毒有害、放射性

8、等不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二)经营场所在中小学校校园内或校门周边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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