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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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码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打击假冒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出具鉴证业务报告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行业合法权益,提升行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鉴证业务报告,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包括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中期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包括设立验资报告和变更验资报告。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事务

2、所(含分所)以及来云南省临时执业的省外事务所。第二章建立电子防伪码登记查询系统第四条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应当在其网站建立“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码登记查询系统”,供鉴证业务报告使用者、有关政府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各方查询鉴证业务报告真伪使用。第五条省内事务所应当建立防伪码专管员制度,指定防伪码专管员,采用会员工作室密码,登录协会“-11-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码登记查询系统”,获取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码。省内事务所防伪码专管员发生变更,应当及时报协会备案。第三章省内事务所使用电子防伪码的相关规定第六条省内事务所申请使用“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

3、码登记查询系统”,应当向协会提交加盖事务所公章的下列材料:(一)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亲笔签名的申请办理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码登记查询系统使用申请书(附件1)。(二)防伪码专管员身份证复印件。第七条省内事务所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码登记程序如下:(一)事务所完成鉴证业务工作程序之后,出具鉴证业务报告之前,由防伪码专管员登录协会网站,通过“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码登记查询系统”,在“省内会计师事务所鉴证业务登记”界面中,选择业务类型,录入所承接客户的基本资料以及出具鉴证业务报告的相关信息。录入完成后,提交系统自动审核。(二)系统审核通过后,自动生成鉴

4、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码,事务所通过系统自行打印带有防伪码的“标准鉴证业务报告封面”;系统审核未通过的,自动提请补充相关资料,暂不生成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码。(三)取得带有防伪码的鉴证业务报告封面后,随附在业务报告中,提供给业务委托方。第八条协会定期或不定期审核省内事务所“-11-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码登记查询系统”的有关信息。符合规定的,事务所继续使用“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码登记查询系统”;不符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务所,协会暂停使用“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码登记查询系统”,并责令其整改,待事务所整改合格后,继续使用“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码登记查询系

5、统”。(一)执业行为违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二)执业行为违反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三)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登记业务相关信息的。(四)业务收费低于《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五)不开具合法收费发票等。第九条未通过年检或暂缓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协会自动屏蔽其在“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码登记查询系统”的相关信息。第十条省内事务所受到暂停执业行政处罚的,暂停执业期间不得使用“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码登记查询系统”。事务所暂停执业期满后,向协会提交整改报告和要求恢复使用“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码登记查询系统”的书面申请,协会根据事务所的整改

6、情况,确定该事务所是否恢复使用“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码登记查询系统”。事务所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或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停止使用“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码登记查询系统”。-11-第十一条协会受理投诉举报后,根据涉诉事项的性质、情节和严重程度,经协会秘书长会议研究,决定是否暂停被投诉举报事务所使用“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码登记查询系统”。因投诉举报被暂停使用“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码登记查询系统”的事务所,调查工作完成后,根据调查结论,经协会秘书长会议研究,决定是否恢复其使用“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码登记查询系统”。第十二条省内事务所终止时,协会停止该事务所登

7、陆“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码登记查询系统”。第四章省外事务所使用电子防伪码的相关规定第十三条省外事务所来云南临时执行审计和验资业务,应当向协会办理临时执业登记并取得电子防伪码;省外事务所为云南省省内客户出具的报告,应当随附该项业务带有云南省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码的封面。第十四条省外事务所在云南申请获取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码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或首席合伙人亲笔签名的办理临时执业登记事项委托书。(二)首次来云南临时执业的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事务所公章,当年内再次来云南临时执业的事务所无需提供该材料)。-11-(三)

8、首次来云南临时执业的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当年内再次来云南临时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无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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