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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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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法自然人的责任能力问题笔谈(下)三、责任能力制度的比较法考察出生主义标准立法例法国采用出生主义。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人为致他人受到损害是,因其过错致行为发生之人,应该对他人负赔偿之责任。第1383条规定:任何人不仅对因其行为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而且还对因其懈怠或疏忽大意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法国民法典第489-2条规定:处于精神紊乱状态之下给他人造成损失者,仍应负赔偿责任。而且在1984年5月9日判决的Derguini一案中,一个五岁的小女孩没有注意到往来的车辆跑上了道路,结果被一辆机动车撞到,造成致命的伤害。法院认为因为孩子的共同过错将赔
2、偿减少到50°/。。而在另外一个案件中,一个13岁的孩子在给猪崽保养箱换灯泡时触电死亡,几天前一个电工过失地将动力电源接到了灯头上。还是由于孩子的共同过失,父母亲的赔偿请求被减少,法官认为孩子当时应该关掉电源。法国最高法院在这两个案件中都认为:“上诉法院无须查证该未成年人是否能辨别其行为的后果,就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382条做出这样的判决,即受害人有过错,其过错与的过错共同导致了损害事实的发生,完全可以认定对损害进行分担。”1984年12月12日判决的Sabatier—案中更是将这一观点扩展适用于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的未成年人的责任。一个7岁的儿童在学校活动
3、场上蓄意撞上了另一儿童。后者摔倒并撞到在一个板凳上,导致脾脏破裂。法院再次拒绝审查第一个儿童的辨识能力。法院认定了他的责任,并再次申明:从那些观点来看上诉法院没有义务查证未成年人Jean-ClaudeSabatier是否能辨识其行为的后果,他有过错,进而Moyen没有法律上的依据。[6]从以上的几个判决可以看出,根据法国法律,未成年人的民事责任并不考虑行为人的辨别能力,辨别能力不再是民事责任的前提,它或基于监管或基于过错。识别主义立法例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第827条规定:“处于无意识状态中或者处于因精神错乱而不能自由决定意识状态中,对他人施加损害的人,对损
4、害不负责任。如果由于饮酒或者其他类似方式而使自己暂时处于上述状态者,对其处于此种状态中违法造成的损害,与有过失者造成的损害负相同的责任;因过失而陷于此种状态的人,不发生上述责任。”第828条:“未满七周岁的人,对其施加于他人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已满七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如果在采取加害行为时还不具有认识其责任所必要的理解力时,对其施加于他人的损害,不负责任。对聋哑人,亦同。”第829条:“具有第823条至826条所列举的情形之一,而根据第827条的规定对所引起的损害可以不负责任的人,在不能向有监督义务的第三人要求赔偿损害时,仍应当赔偿损害,但以根据情
5、况,特别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合理要求损害赔偿,而不剥夺其为维持适当生计或者履行其法定抚养义务所必需的资金为限。”第832条:“根据法律对未成年人或者因精神或者身体状态而需要监督的人负有监督义务的人,对受监督人非法施加于第三人的损害负有赔偿义务。监督人已尽监督义务,或者即使尽到必要注意仍难免发生损害的,不负赔偿义务。”“根据合同实施监督的人,负有相同的责任。”可见,德国民法认为:7周岁以下没有责任能力;满7周岁而不满18周岁或聋哑人,以加害时个人的客观生理发育条件是否已经达到必要的理解力为具体判断;满18周岁的成年人原则上有责任能力,但处于无意识状态中
6、或者处于因精神错乱而不能自由决定意志状态中的加害行为人,也不具有责任能力。对于上述情况,可能发生“有监督义务的人”的责任,但是,在监督人已尽监督义务或者即使尽到必要的注意仍难免发生损害的,不负赔偿责任。澳门民法典。澳门民法典第481条规定:在损害事实发生时基于任何原因而无理解能力或无意欲能力之人,无须对该损害事实之后果负责;但行为人因过错而使自己暂时处于该状态者除外。未满七岁之人及因精神失常而成为禁治产之人,推定为不可归责者。第482条中规定:如果侵害行为由不可归责者做出,且损害不可能从负责管束不可归责之人获得适当弥补者,即可按衡平原则使不可归责者弥补全部或
7、部分之损害。日本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第712条规定:未成年人加害于他人者,如不具备足以识别其行为责任的知识和能力,不就其行为负赔偿责任。第713条:“于心神丧失间加害于他人者,不负赔偿责任。但是,因故意或过失致一时心神丧失者,不在此限。”第714条:“无行为能力人依前二条规定无其责任时,对其应予监督的法定义务人,就无能力人加于第三人的损害,负赔偿责任。但是,监督义务人未怠其义务时,不在此限。”“代监督义务人监督无能力人者,亦负前款责任。”我国台湾民法第187条第1款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以行为时无识别能力为限,与其法定代理人连
8、带负损害赔偿责任。行为时无识别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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