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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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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法自然人的责任能力问题笔谈(上)一、概念界定有同学认为,应该如下界定侵权法的责任能力。首先,“责任能力”,从最广义的角度来理解,可理谱解为在民法中承担法律责任枞之能力,包括有违约责任能莅力、侵权责任能力、无因管萜理责任能力等。本文则探讨灿狭义的责任能力问题,即仅说限于侵权责任能力。其次,民法中承担责任之主体不筚独有自然人,还包括法人及缓其他主体。法人责任能力问掂题涉及到对法人本质之理解钙以及其他特别问题,与自然讣人责任能力差异较大,难以酝一并讨论。故本文所称之责锟任能力仅指自然人的责任能酃力。再次,责任能力是理鼬论上抽象归纳的产
2、物,是对鹿在责任归结过程中一类现象椰的总结。我不可能对它下一个精确的定义,因为这一制瑟度究为何物是在对它的论述虞过程中逐渐显现的。正如你痞见到一头大象你立刻会明白这是一种什么样的动物,甚褛至你了解它的许多特征和习玩性。但是,要回答“什么是洋大象?”这个问题时,你的鞍回答恐怕就只能是“盲人摸囊象”式的了。我倾向于这样阌对责任能力做一个概括,即妙责任能力是行为人行为时具备的“最低限度自我决定能蜮力”,①只有具备了这种能崴力才可能对行为时的特定主埽观缺陷,即过错进行非难,否则就称不上是文明的法制烈。18/18最后,这种“最低限度摅的自
3、我决定能力”被具体化帏为辨认自己行为性质和控制ㄨ自身行为的能力,在民法上以“识别能力”进行概括。枋该同学还对能力制度进行遴了进一步的研究。在民法。中关于自然人的能力有三种基本制度,权利能力、行为粜能力和责任能力。三者之间俐联系紧密,尤其是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更容易混淆,因奠此,有必要从宏观上对三者诮做一描述。民法自近代以来,从未放弃过对人格独立ヂ和人格平等的追求和坚持。甜人格平等要求每个主体都能裥平等的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焕,于是法律便普遍的赋予民舔事主体以权利能力。人格餐独立则人人要求独立。人格沁独立当然的产生了两个需求婴:“自己
4、的事务自己处理”げ和“自己承担责任”。前者哽以“以自己的行为享受权利卦、承担义务”为必要内容,矸于是有行为能力制度之产生樟。“自己承担责任”即“一人做事一人当”,否则,“酲自己做事别人当”则仍受制驻于人,仍不独立。“自己承仕担责任”的能力要求是自己掉有足够的判断能力,如果有则“一人做事一人当”,否飘则就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或择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这就腿构成了责任能力制度的基本舁框架。“自己事务自己处理Ⅺ”与“自己承担责任”作为具体的制度一同支撑着人格荒独立和人格平等这一法律原撒18/18则。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是由人格独立的要求分化
5、出来Ц的两个支流,他们有着不同砒的发展轨迹。具备行为能窍力的主体要为法律行为以产魍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牯系,要进行意思表示,于是揉其要求便是所谓“意思能力舣”。而责任能力则有所不同,侵权行为之发生、责任之涎归结都是一种事实行为,不蔫要求行为人之意思表示,因冒此其“识别能力”之要求就衙远远低于“思能力”。试想蜜一个拥有能够缔约和交易的脸判断能力的人会在其辱骂别觜人时没有意识到他的行为是羡错误和会造成不利后果的吗讥?而反之则不一定了。但有栩完全行为能力则一定有责任能力。除上述意思能力与忄识别能力程度之差别外,由良于行为能力为社会生活
6、常态鸟之反映,因此不能要求在日糟常交易中对每个主体意思能力有无都进行个别判断,于珈是对行为能力之判断法律上ぞ多采抽象统一标准便于相对嗪方确定,维护交易秩序。而稂责任能力则反映了社会生活垃的反面态,不涉及对交易安晕全的维护,有个别审查之可疝能;责任由法院认定,有个奎别审查之条件;对行为人是猱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判断对法】律公正的影响甚大,有个别琼审查之必要。由此,各国立颐法例也多有个别审查的存在铙空间。有同学考察了各国厄的学说,然后提出来自己的赂见解。1.民事行为能力慕包容说。这种学说认为自然榄18/18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瘃人能够通过
7、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蚪能力或资格,它不仅包括自然人为合法行为而取得民事酷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μ,而且包括自然人对其违法君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即自然人对其实施的不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歼格被广义的民事行为能力所纱包容,是民事行为能力的一穑个方面。此种观点为国内众ゅ多著述所采用,以致被认为是“通说”。依广义民事行钿为能力说,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的状况与狭义民事行捂为能力的状况及其判定标准寅是一一对应的。其将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合驿一,且要求责任能力也须是瑾独立承担不法行为之责任的й能力,
8、更将导致民事责任具粼体承担上的混乱。因为依其帱理论逻辑:无行为能力自无锄承担责任的能力,无责任能笛力即不能充当责任人。据此榫推论:当无行为能力人致人磴损害而引发诉讼时,侵害人ザ本人不应作为被告,即便其辟有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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