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国有企业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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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国有企业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资金存放行为,防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X委办发〔2015)10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有企业资金竞争性存放,是指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支付需要的前提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效益”的原则,建立资金竞争性存放机制,盘活沉淀资金,提高资金效益,防止资金存放方面的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县政府及其授权的职能部门出资成立的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公司,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企业(以下简称为国有企业)。第四条国有企业资金竞争性存放范围:国有企业新开帐户以及存量账户变更开户银行,原则上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开户银行。暂时闲置的资金,在留足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原则上应全部实行竞争性存放。第五条国有企业资金存放应纳入企业“四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纳入单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第六条各国有企业负责公款存放招投标工作,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在县域范围内公开招投标。县属企业(集团公司)下

3、属子公司的资金存放,由县属企业(集团公司)统一进行。第七条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投标结果公告后,国有企业应及时与中标银行签订规范的定期存款协议,并于办理完结后5个工作日内报县国资局备案。第八条国有企业应定期清理银行账户,及时归集闲余资金,不得化整为零,故意规避公款竞争性存放第九条选择企业资金开户银行或存量账户变更开户银行的指标可采取综合评分法,评分指标主要包括经营状况、服务水平、经济发展贡献和综合收益水平等方面。具体指标及分值权重由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第十条国有企业资金竞争性存放以定期存款年利率为标的

4、,按高利率竞得原则确定。银行定期存款竞投利率应符合国家利率政策相关规定,在投标过程中,若出现标的相同的情况,可以通过评标确定中标银行。评分指标主要包括经营状况、服务水平、经济发展贡献和综合收益水平等方面。第十一条参与国有企业资金竞争性存放投标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政策性银行、村镇银行。银行参与投标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县设立机构至少满一年;(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

5、活动中无重大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三)监管评级达到一定标准,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B级以上,银监部门上年度监管评级2级以上。对地方经济有特殊贡献的可适当放宽,但须报县政府批准。村镇银行参加国有企业资金存放招标中标资金由该行的发起行出具保函进行担保,确保国有企业资金安全。第十二条国有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领导班子集体商量可以不采取招投标方式:(一)资金闲置时间少于6个月;(二)闲余资金量较小;(三)企业因金融机构信贷要求且贷款按规定程序审批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不实行招

6、投标的其他情形。上述资金应通过协议存款方式提高资金收益。资金量大小由各国有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经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并在本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中明确。第十三条定期存款期限由各企业根据资金支付流动性需要,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自行确定,但期限设置最长不得超过2年。第十四条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及时提前收回定期存款,并取消该银行2-5年参加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竞标资格:(一)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况恶化的;(二)监管评级降低后低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标准,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三)进行不正当竞

7、争的;(四)没有按照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五)不能按规定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企业账户的;(六)存在其他妨害资金安全行为的。第十五条企业经公开竞争性方式确定的定期存款到期后,经预测仍需定期存放的,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在续存期限不高于原存放期限,续存利率不低于县内最近同期限最高中标利率的情况下,可在原存放银行续存一期。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十七条相关监管部门在对国有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受查企业应如实提供资金存放情况、银行账户

8、的开立和收付及管理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阻挠、隐瞒。第十八条企业管理部门根据国有企业管理层级,分别做好国有企业资金竞争性存放监督检查工作。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施行。本办法出台后,上级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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