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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1
《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实施难题及立法救济》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引言随着公司制度的建立,投资主体出现多元化,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得现实屮出现了并非所有的股东都能够成为公司管理者的局而,这些管理者在缺乏完善的法律监督机制的情况卜,容易滥用职权,以损害公司利益为代价牟取私利。此时,处于这些滥用职权的管理者的控制之下的公司,极有可能怠于行使诉权,如此一来,公司利益的损失就无法得到弥补,而广大非管理者股东的利益也会间接受到侵害。因此,有必要赋予这些受害股东一条代替公司追究管理者责任的司法救济途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股东代表诉讼亦称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侵靑而拒绝或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为了公司
2、的利益而对佼害人提起诉讼,所得赔偿直接归丁公司的制度。该制度起源丁•英国,在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确保股东对公司经营的夼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方面有重要意义,现已为两大法系国家所广泛采用。我国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引入了这一制度,成为木次《公司法》修订的一大亮点,但是由于我国对该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无法应对复杂的司法实践,需耍通过立法加以完善。一、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股东的资格新《公司法》第152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二)股东代
3、表诉讼被告的范围新《公司法》第152条第1款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及第3款规定的其他侵犯公司权益、造成公司损害的人,都是股东代表诉讼的对象。(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事由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有《公司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原告股东可以依法定程序对其提起诉讼,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法定程序对其提起诉讼。此外,他人侵犯公司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也属于股东代表诉讼的责任事由。(四)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我国新《公司法》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在提起诉讼前可以
4、首先书而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句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或董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抱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口起30口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实施难题(一)鼓励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方面的实施难题1、股东代表诉讼的性质不明确官先,我同新修订的《公司法》虽然引进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但却没有对该类诉讼的性质作出叨确规定,这就给股东代表诉讼费用的确定带来困难。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性质对于诉讼费的确定有着决定性的作用,财产案件的诉讼费须按争议金额的法
5、定比例确定,诉讼标的额越大,诉讼费越高;而非财产案件的诉讼费则由法律规定一个固定且不高的金额。在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究竟属于财产诉讼还是非财产诉讼,法律没有统一的规定,学界也尚存争论。有学者认为,股东代表诉讼本质上是权益损害赔偿纠纷,其诉讼内各具有经济性,属于财产案件;但也有学者认为,股权的本质是成员权,除具有财产权的内容外,还包括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权利等非财产权的内容,股东代表诉讼提起的形式不是表现为对公司事务决策的参与,而是通过对违反法律或章程的公司决议与公司行为提起诉讼来间接地实现参与公司决策的R的,木质上仍是为维护公司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应将其视为非财产诉讼。@这两种观点各有根据,由于
6、立法上的缺失,我国股东代表诉讼费的确定缺乏统一的标准,实践中由于公司类型、受害股东数、损害程度等因素的影响,每个案件的实际审理难度不M,在办案经费不能保障的今天,法院倾M于将其归于财产诉讼,这就会使股东代表诉讼制度难以得到利用,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因为一方面,股东代表&前置程序是指股东在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之前,必须符先在公司rt部寻求救济,股东只打在不能通过公司部获得救济之后,才能取得对公司利益的代位权,才具脊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黄来纪,史建三:《中徳完善公司立法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5年8月第1版,252—253页、诉讼所涉争议标的额动辄上亿,若将其归于财产诉讼,诉讼费
7、用是很高的,而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设立的宗旨来看,其主耍冃的是为了维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原告股东的主体多为中小股东,经济基础薄弱,根本无力承担如此巨额的诉讼费用;另一方而,从收益与成本的对比状况来看,作为原告,股东起诉前需要预缴巨额的诉讼费用,如果胜诉,股东在收回诉讼费用的同吋,只能按其持股比例获得一小部分收益;但如果败诉,股东却要承枳诉讼费用的巨大损失。诉讼收益与成木的严重失衡使得原告股东对提起代表诉讼望而却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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