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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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内容摘要:司法救济是权利得以实现的最后屏障,股东诉讼则是股东权利的保障和损害恢复机制。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和代表诉讼制度是构成完整股东诉讼制度体系不可缺少的两个组成部分。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强化了股东权益保护机制,建立了包括股东代表诉讼和直接诉讼在内的股东诉讼制度。其中,股东代表诉讼是新增内容。我们借鉴了外国的相关立法经验,填补了我国股东诉权保护的空白,虽然存在着一些有待我们去完善的不足之处。但仍然可以说是我国立法上的一大进步。关键词: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一、新公司法中股

2、东诉权的相关规定《公司法》第152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3、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收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论文下载二、国外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立法概况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肇始于英国。在1843年的FossV.Harbottle案中,法院确立了FossV.Harbottle规则,该规则又被称为多数规则(MajorityRule)。但FossV.Harbottle规则否定了股东发动代表诉讼的权利,

4、该规则曾被法院院长长期遵守。直到1975年,在oir一案中才正式讲代表诉讼一词接纳为法律术语。英国法院通过判例发展了一系列对FossV.Harbottle规则的例外规则,允许在某些法定的情形下股东可发动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的全面发展是在美国。1817年的AttorneyV.UticaIns.Co一案,首开小股东有权控诉公司管理层的先河,法院开始接受股东对公司的诉讼。1831年的TaylerV.MainmiExportingCo一案中,公司董事滥用职权以低价购买公司产品,股东就此对董事提起诉讼,要求董事把财产归还

5、公司。鉴于股东与董事的关系是信托关系,法院以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理论为由,命令董事将财产归还公司。经过一系列判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不断成熟,实用范围也扩充至股东个人可以向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已被美国大多数州所效仿的《模范公司法》1991年修订文本于第七章第四分章对股东代表诉讼设了专门规则,名为派生的程序。从1817年到现在,美国股东代表诉讼经过近200年的演进,在实体法上和程序法上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规则。三、建立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现实依据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将对切实维护股东权益、推进我国公司治理水平、

6、促进公司健康有序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一)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赋予股东诉权有利于切实维护股东权益。一方面,我国特色的国有股一股独占、一股独大的局面尚未得到扭转,并由此损害了股东多元、相互制衡的机制,赋予股东诉权,可以有效地遏制公司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制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的权力,既有利于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推进,也有利于长远的实现对国有股权的保护。另一方面,赋予股东代表诉权,对于保护公司中的中小股东权益也具有重要的作用,它能较大程度地遏制我国公司控股股东利用控股地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7、。(二)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能有效扩大股东维权的范围。股东诉讼作为保护股东合法权利的方式,则是制止股东权的不法侵害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股东合法权益的损害回复制度,使损害能够得到赔偿的最后手段。如果说缺少司法救济的场合也就无权利可言的话,那么,缺少股东诉讼的股东权利将形同虚设。股东代表诉讼作为股东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股东利益的保护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对已有的股东直接诉讼是一个有效的补充。再次,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有利于强化公司治理结构。在我国的公司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法定的公司治理结构难以达到预期的立法

8、目的。这既有股权(特别是国有股权)仍不明晰的因素,也有内部监控机制形同虚设的缘故。目前,一是内部人控制现象仍很突出,二是大股东掏空公司(甚至是上市公司)财产的事例屡有发生。股东诉讼制度本身对于强化和规范公司的治理结构,具有不可取代的重要作用。(三)具体到证券市场,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各方面制度不够完善,结构还不完整,市场投机性强,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损害股东投资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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