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审判委员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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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论审判委员会制度法学102班穆菡君学号104333255摘要:审判委员会是我国独有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组织形式,也是我国法院审判工作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中国特色的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存在,是历史与现实多重因素作用的结果,具有制度设计的合理性。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审判委员会制度也受到越来越多的诟病,许多人主张废除该制度。本文密切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分析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的必要性,阐述关于该制度应该继续保留的理由以及存在的缺点和我个人对该制度改革的建议,以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制度的作用。关键字:审判委员会制度、司法公正、司法独立、司法制度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

2、国法院暂行条例》第15条规定,省、县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庭长及审判员组成。审判委员会负责处理刑事、民事的重要或者疑难案件,并为政策上和审判业务上的指导。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正式颁布,规定在我国各级法院内部建立审判委员会,作为对审判工作的集体领导组织,并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从而进一步扩大了审判委员会的职权。1955年3月10日,召开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宣布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成立,并形成了一些审判委员会的工作制度。随后全国各级法院都相继组建了审判委员会。从此,审判委员会

3、作为一种法定制度被正式确立起来。审判委员会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作为审判工作的一个集体领导机构,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要问题。目前对于审判委员会制度,学术界和司法界存在肯定论与否定论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现行的审判委员会制度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际操作中均存在一些问题,其最大的弊端在于其享有的对案件的实体审判权违反诉讼基本原则和制度,是造成目前审判效率低、案件质量不高、执法不公甚至司法腐败的重要因素之一①。但司法独立是一套契合与社会之中的相互配合和补充的制度结合,绝非某一制度就能承载得了的。我认为审判委员会制度对于中国基层法院的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就总体来说

4、是利大于弊,是这种制约条件下的一种相对有利、有效且公正的司法制度。理由如下:第一,这一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在司法不独立的情况下该制度有利于在案件审判上消除或减轻法官遭遇的种种“外来压力”;第二,在法官素质普遍不高的情况下,该制度可以对案件“把关”,有利于提高审案质量,即使法官个人的素质和品德俱佳,个人或者少数人的智慧也毕竟不如多数人的智慧。;第三,随着法官和合议庭在案件处理上权力的增大,越发需要通过审判委员会研究审批案件来强化对法官的监督。第四,基于审判委员会制度在我国长期得到坚持并发挥作用的事实,告诉我们一种制度在实践中得以长期的坚持,必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在我们学习西方先进法律

5、制度的同时,绝不可废除自己在历史实践中形成的独特制度。一些已发表的②和学界议论的看法倾向取消审判委员会。朱力教授认为,坚持审判委员会的人居于事实上的优势地位,并且有《法院组织法》的制度认可,因此有一种理所当然的心态③。其实则不然,如我第四个理由所述,一种制度在实践中得以长期并普遍的坚持,必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审判委员会制度需要坚持,但也需要改革,因为该制度还是存在种种弊端。第一,审判委员会人员会人员组成不合理,贺卫方教授说司法权不断流失,这也是因为我们的司法权或法院的审判权不断被蚕食和分割,造成职权混乱,所以我认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第二,使回避制度形同虚设,参与

6、讨论的委员名单及身份这些情况,承办法官是根本不会告知当事人的,也不会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因此当事人实际上无法行使也无从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我认为这样会造成司法不公。总而言之,审判委员会制度还存在许许多多需要改进的地方,我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大学生,也将为此尽自己的一份力。结语: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我国诉讼法的基本制度之一,也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机构。作为法院内设的最高审判组织的审判委员会,从1979年7月1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而建立至今,在抵御司法干预、保障司法独立、保证案件质量及统一司法尺度等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虽然现行的审判委员会制度弊端日益显现,但该制

7、度应坚持下去,走改革、发展的道路。①赵宏星、国灵华“废除审判委员会制度”,《河北法学》2004年6期。②谭世贵,“论司法独立”,《政法论坛》,1997年1期。贺卫方的论文“中国司法管理制度的两个问题”主要从司法官僚化角度批评了审判委员会的设置和运作,见《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6期。③朱苏力,“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送法下乡》参考文献:[1]朱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第二版,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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