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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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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谈股东优先购买权之若干问题导读:这是一篇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之若干问题的论文,对正在写股东和股份的毕业生有参考意义。林昶豪李雯(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上海201620)摘 要:我国新《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及相应程序.但是关于这些,我国立法上仍然存许多不足.笔者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中等条件的解释等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几点个人观点.关键词:优先购买权股东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s)。2012。02。25:16723309(2012)
2、025903一、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价值基础新《公司法》第72条第3款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对于转让股份享有的优先购买权,且还规定了该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方式.从该法条中不难看出,赋予老股东以股份优先购买权,实际上是对股份自由转让的一种限制.股东欲对外转让其股份时,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以切断股份向外流转.然而,该股份转让制度的背后,蕴含着三理基础.首先,该制度的设置是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与资合性间的平衡.从性质上来说,有限责任公司比股份有限公司更多地体现其人合性.股东间往往都是出于某种血缘关系或者朋友间的信任合作而成立公司.这种人合性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决策、
3、运作都起到关键作用.然而,当股东欲退出公司时,果其股份能够随意转让予任何人,对股东间的彼此信任将是一种重大的打击,时也是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一种冲击.其次,优先购买权的设立也是出于维护秩序和自由两者间的平衡.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能很大程度上保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的信任度,维持公司既有的内部关系,减少股东间的意见观点的偏差,以避免由于股东的频繁更换而带来的不确定素.这能使公司内部仍然是以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存.维护公司内部秩序的时,该制度也充分尊重法律的自由价值.为优先购买权只是股份有人与外部购买者间设置的一个障碍,但没有此而剥夺了股东对自持有那部分股份的处分权利.老股东
4、未能达到等条件的情况下,外部的购买者仍然能取得该公司的股东身份.此,优先购买权为两种法律价值的共存提供了条件.再次,优先购买权的设置也是出于效率价值的考量.从上文的分析中以看出,维护公司内部关系的稳定对于公司及时作出商业决策具有重要作用.股东优先购买权对外转让股份难度的增加有利于公司经营秩序至经济效益的维护,从而增加公司有股东利益和维护稳定的成员关系,这种作用的发挥恰恰是公司追求效率目标的体现.①此外,法律股权转让过程中设置优先购买权制度,也是法律对其做的一种强制性规定,使股东间、股东与外部买家间关于股份流转的纠纷得以避免.二、优先购买权适用过程中存的若干冲突(一)
5、优先购买权的部分行使问题新《公司法》第72条第3款中只是初步确立优先购买权制度,没有明确股东能否针对部分股权行使其优先购买权.以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这个问题也都莫衷一是.目前,理论上关于股东是否以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大致存三种不的观点.1、允许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认为:首先,从立法上来看,公司法规定了优先购买权,但是也没有明确禁止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其次,从公司法设置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目的来看,是为了保证有限责任公司老股东以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②当只需购买一部分股份即能享有公司的控制权或者使其利益不至于受到损害时,原股东便没有
6、必要将有股份都进行收购,此方法便能保证原股东利用较低的成本而实际掌握公司的控制权.另一方面,允许股东行使部分优先购买权,时也是考虑到公司人合性.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要求股东与股东间具备较强的团队合作性,若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将其股份全部进行转让,假设法律明确不允许其他股东行使部分股份优先购买权,而这些股东又暂时无法买下全部股份,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将落入一个全新的股东手中,老股东与新股东间由于缺乏默契,对公司的运作发展缺乏认感,这些都会严重破坏新老股东间的合作信任关系,很能导致老股东的利益受到侵害,随即也能违背公司发展的效率原则.以,出于保护老股东公司内享有的利益,以
7、及为了公司未来良的运营发展,应当允许股东行使部分优先购买权.再次,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还认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谓的分物,法律本身对分物的分割转让持意的态度,既然股东以分割转让自的股份,其他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也应当是行的.2、不允许股东对优先购买权的部分行使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认为:首先,法无禁止皆为这一法学原理仅适用于私法领域,不能作为一项放四海而皆准的原则进行适用.不能一刀切地将公司法划分为公法领域或私法领域,为从目前国立法现状来看,公司法中很多程序性的条文以及一些有关公司的设立运作制度的规范都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即具有较强的公法性质.相对于股份自由转让原则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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