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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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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索经济管理类专业法律课程教学之困境与改革经济管理类专业法律课程教学之困境与改革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经济管理类专业法律课程教学之困境与改革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课程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定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工商管理类专业的核心课程(同时作为全国高等学校经济学类专业必修或选修课程),至今相关经济法律课程已为各高校经管类专业的必修课程。然而时至今日,经管类专业法律课程教学实践中所暴露的种种理由已凸显其“鸡肋”性质。因此,唯有对其进行改革,方能重新修正法律课程在经管类人才培养中的重要地位。 摘要:基于法治经济与学科交融的视角
2、,相关法律知识已成为经管类专业人才知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管类专业中开设法律课程是经管类专业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有效途径。然而经管类专业法律课程所面对的困境,诸如课程设置单一、学时偏少、开设时间不合理等理由,已严重削弱了法律课程在经管类专业人才培养中的重要地位。因此,必须合理构建经管类专业法律课程体系、科学安排开课时间、稳步增加学时数,方能使法律课程之于经管类专业的价值得以回归。 关键词:经管类专业;法律课程;经济法 简介:杜乐其(1982-),男,安徽来安人,江苏大学文法学院,讲师。(江苏镇江212013)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大学教
3、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经济管理类专业法律课程设置与教学策略研究”(项目编号:JGYB2009019)的研究成果。 1007-0079(2013)04-0098-02 经济发展和法律发展是中国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中国社会全面进步的两条主线,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与不断完善,法律与经济在相互交融中不断得以发展与创新。法律之于经济的重要性为我国高校经济与管理类专业(以下简称经管类专业)中的法律课程设置所彰显。20世纪70年代末,已有高校尝试面向经管类专业开设法律课程——“经济法”,2000年教育部将其确定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工商管理类专业的核心
4、课程(同时作为全国高等学校经济学类专业必修或选修课程),至今相关经济法律课程已为各高校经管类专业的必修课程。然而时至今日,经管类专业法律课程教学实践中所暴露的种种理由已凸显其“鸡肋”性质。因此,唯有对其进行改革,方能重新修正法律课程在经管类人才培养中的重要地位。 一、经管类专业法律课程教学之困境 目前,各高校均在经管类专业中开设了法律课程,并以“经济法”课程居多,但课程教学实践已暴露出当前经管类专业中法律课程设置的诸多理由,这些理由阻碍了法律课程之于经管类人才培养重要作用的发挥。 1.困境之一:法律课程设置不尽合理 (1)法律课程门类单
5、一。法律课程设置门类偏少是当前各高校经管类专业法律课程设置方面的共性理由,这对于经管类专业人才的培养具有负面影响。以笔者所在单位为例,在所有经管类专业中,除大一学年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之外,还开设“经济法概论”、“国际商法”、“对外贸易法”、“保险法”、“金融法”、“劳动法”等法律课程,上述课程中,只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与经济法概论”是所有经管类专业必修课程,而其余课程均为与专业相关的选修课程,最后能否开课还需视选课学生数而定,其中有些课程因为选课人数的不足几乎每年都无法开课,如对“外贸易法”、“劳动法”。而上述课程
6、则是经管类专业(尤其是国际贸易、保险、金融、人力资源等专业)必须掌握的法律知识,但现行法律课程设置却难以满足学生的知识需求。 (2)法律课程名称与内容不相匹配。经管类专业法律课程名称多集中于“经济法”或“经济法概论”,但此种名称已与实际教学内容严重相悖。经管类专业中的法律课程本质上还是归属于法学学科,其设置内容仍应遵循各部门法学已划定的内容范畴。以经济法为例,经济法体系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这两大部分构成,其中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即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计划调控法;市场规制法也包括三个部门法即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
7、1]因此,经管类专业开设的“经济法”课程教学内容也应归属于上述范畴。但这与教师实际教学内容及学生知识需求不一致。经管类专业学生所了解的基本法律知识应涉及民法、商法、经济法等部门法学内容,而仅仅一门经济法无法囊括上述内容,因此导致现行经管类专业法律课程教学中出现一种怪异现象——“以经济法之名,行经济法、民法、商法之实”,而如何使得民法、商法以独立地位和身份进入经管类专业学生视野之中是亟待解决的理由之一。 (3)法律课程与经管类专业课程之间、法律课程内部缺乏融合性与逻辑性。在现行经管类专业的教学计划中,法律课程的设置随意性大,对与专业课程的相互关
8、系缺乏必要考虑,不能够根据专业需要设置相关性较强的法律课程。如笔者所在单位在所有的经管类专业统一开设“经济法概论”,而在授课过程中教师却根据相同教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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