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规制裁量权的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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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程序规制裁量权的法理基础行政程序规制裁量权的法理基础  1案件回顾  徐某与A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分局道路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  3月29日10时许,徐某驾车在A市天府大道行驶时,被A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分局(以下简称第一分局)用雷达予以测速并抓拍记录。10时43分,第一分局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徐某处以罚款200元并记分值3分。徐某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并注明:有异议,车牌号系自己提供。4月11日,徐某缴纳了罚金200元。同年6月28日,徐某向本文由.L.收集整理A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人民法院起诉,其主张第一分局存在隐蔽执法及甲地违章乙地处理的问题,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书。该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主张理由无证据支持,认定徐某超速行驶的事实与理由成立,判决维持第一分局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  宣判后,徐某不服,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查,第一分局在对上诉人徐某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中明确载明被处罚行为为徐某3月29日10时43分的超速行为,但第一分局提供的雷达所拍摄的照片形成于3月29日10时32分49秒,其交通违法处罚告知单及办案交警书写的事情经过均系处罚决定书作出以后制作的,第一分局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均未提供徐某在该时点存在超速行

3、为的证据。故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行政判决;二、撤销被A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分局于3月29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2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即A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分局对徐某超速事实的认定,其中涉及到的裁量权问题。  2.1对事实违法性的认定及行政裁量的作出,法律需明文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上的根据,无法律根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即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之的行政法原则。第一分局对徐某是否超速的裁量权,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关于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

4、志标明的最高时速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职权的规定。对于案件中的超速行为,第一分局是具有裁量权的。  然而这种行政行为的作出,是需要充足的事实证据,本案中第一分局所持的证据则是带有瑕疵的。第一,办案交警书写的事情经过是在处罚决定书作出以后制作的;第二,交通违法处罚告知单也是在处罚决定书作出以后制作的;第三,雷达所提供的拍摄照片的时间点,早于处罚决定书中明确载明的超速行为的时间;第四,徐某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有异议,车牌号系自己提供,对这一异议,第一分局也未作出合理解释。从这四点来看,并没有充足

5、的证据证明,第一分局对徐某作出的处罚决定书时,徐某存在超速行为。  2.2行政裁量权需行政程序进行规制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需要基于正当法律程序原则,需要贯穿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以这些原则制约行政程序,制约行政裁量权。本案中第一分局按照简易程序对徐某进行处罚,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的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可是徐某在诉讼理由中提到的隐蔽执法,却有违行政程序公开的原则。  近些年,交警或是电子眼躲在某个角落,等待司机违章的隐蔽执法事件颇多。这样的事件不仅发生在中国,据英国《每日邮报》2012年6月26日消息,英国考文垂市一台新装在树旁

6、的路况监控摄像头,由于位置非常隐蔽,在短短一周内拍下了1500名司机的违章记录。关于隐蔽执法的不合理性,主要有如下两点说明,首先,采用这种隐蔽的手段进行监视,是在假定在此场地出现的人都存在问题,其将会留下违法的证据,从法理上看,这是建立在有罪推定的前提上的,而我国早就废除了有罪推定的条款;其次,这种隐蔽执法违背了执法部门的告知义务,不符合执法公开、行政公开的要求,也违背了依法取证的要求。如此不透明的隐蔽执法必将对行政裁量的公开公正性产生不利影响。所以行政裁量权需要正当的法律程序进行规制,以确保其合法性。  2.3行政裁量需在法定幅度内进行  《中华人民共

7、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第一分局对徐某处以罚款200元,则是行政主体在罚款数额上的裁量。实践中,罚款额度的多少,完全取决于执法人员,并且经常会出现同种情况,不同罚款数额,且多数情况,会做出最高额,如本案中200元的处罚。这必然违背了行政法之公平基本原则。关于此种额度的限定,需要更多执法细则的出台。  本案中,一审判决维持了第一分局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然而徐某通过二审,维护了自己的权益,这种行政程序的救济也在一定程度上规制了裁量权。  十八大、以

8、及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更加注重权利的监督与制约,行政裁量权也需要通过监督等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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