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应体现的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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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论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应体现的法律原则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应体现的法律原则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应体现的法律原则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油污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摘要众所周之,我国领海面积广阔,在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对海洋和内陆水域的环境保护已成为重中之重。但近年来,船舶油污事故发生率逐年增高,不仅给我国自然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污染,也给我国整体社会经济带来损失。适应我国国情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应体现的法律原则有五项,即预防为主、赔偿为辅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双重赔偿原则,强制保险原则以及限额赔偿原则。 

2、 关键词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法律原则  简介:胡天琪,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海商法专业2012级硕士研究生。  1009-0592(2013)06-250-03  海洋和内陆水域一直是我国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对于海洋和内陆水域的环境保护则相应成为我国基本国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在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中成为重中之重。近年来,船舶载运货油以及船舶燃油污染已经逐渐成为导致海洋和内陆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因素。就目前我国已加入《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下简称CLC92)和《2001年船舶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下简称《燃油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3、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对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零散规定来看,建立、完善适应我国国情的这一机制应对以下几项科学、合理法律原则有所体现。  一、预防为主、赔偿为辅原则  该原则是我国《环境法》中的“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应体现的法律原则由.收集,如需论文可联系我们.原则”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中的体现。预防为主是旨在预测油类污染可能对海洋环境产生

4、或增加不良影响的前提下,采取事前或者事后的防范措施,防止油污理由的产生或扩大,或把不可能避开的油类污染和对环境的破坏制约在许可的限度之内。赔偿为辅,是指发生油污事故造成损害后,溢油船的船舶所有人即使事先已经采取一系列的预防发生油污事故的措施或者事后采取更多的措施来避开油污损害进一步扩大化,责任人也要积极对受害人和被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赔偿,不得以事前或事后已经采取预防措施为由申请赔偿责任的免除。该原则摒除西方国家大多走的“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道路,反对“亡羊补牢、为时不晚”的传统思想,转变末端治理的一贯模式,希望我们在处理环境理由时,能够首先想到的是如何预防可能

5、产生的各种污染源对于海洋环境的破坏,而不是在发生环境污染后如何进行事后治理和赔偿。  我国的海洋生态环境十分脆弱,我们都知道海洋污染与其他环境污染有两个不同点:一是海洋污染的污染源众多而且分布广泛,而于船舶的污染已成为所有污染源中污染范围最广、破坏力最强、影响最大的一种污染源;二是海洋污染的扩散力强,影响范围大,由于海洋面积广阔,生态系统复杂多样,海洋污染一经形成就会随洋流和海洋生物的活动而迅速扩散。预防为主、赔偿为辅原则就是对国内外防治海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经验教训的科学总结。随着人们对海洋认识能力的逐步提高,人们意识到,由于海洋生态环境的系统性,在船舶溢油

6、造成海洋污染以后的治理与恢复的费用成本远远大于经营溢油的船舶所带来的收益,更严重的是,有些海水被污染后要经过相当长久的一段时间才能彻底消除污染,恢复到标准水质状态。因此,对于船舶油污损害理由不能仅仅采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这种只依靠治理的策略,而应当以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赔偿为辅,恢复至天然。  二、严格责任原则  侵权法的核心理由就是归责原则。大体有两种:一种是主观归责原则,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状态为根据确定责任归属,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现代侵权法的学者称之为过错责任原则;另一种是客观归责原则,以人的主观意志以外的某种客观事实为根据确定责任归属,

7、只要存在特定的损害结果或者致害理由即需承担责任,古代的人们称之为“加害责任原则”,而现代侵权法的学者则称之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到19世纪后期,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客观化趋势。  船舶油污损害侵权的归责原则应该如何确定?在制定CLC69的过程中,各国代表始终在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这两个原则间争论不休。若采用过错责任,非由于船东过错所造成的油污事件的受害人将无法得到赔偿;而若采用严格责任,则会将使无过错的船东也要承担赔偿义务,有失公平。经过激烈的讨论,会议的各国代表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在能够确保保险市场的最大可保险额并

8、研究建立另一种基金对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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