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述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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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阐述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油污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摘要:当前,船舶油污损害是造成我国海洋污染的重要理由之一。然而我国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立法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鉴于此,有必要对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作一探讨。  关键词: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适用  船舶油污损害(OilPollutionDamagefromShips),是指船舶在正常营运中或发生

2、事故时,逸出或者排放油类货物、燃料油或者其他油类物质,如废油(Slops)、油类混合物,在运油船舶以外,因污染而产生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亡,包括事故发生后为防止或减轻此种损害而采取合理措施的费用以及由于采取此种措施而造成的进一步损害。  一、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司法目前状况  1.法律制度不统一  目前我国加入的有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但没有专门的国内立法,《民法通则》、《海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

3、尽管有所涉及,但多为抽象的原则性、程序性规定。2由于法律表现形式的多元化,导致我国法院在审理船舶油污案件时易出现混乱。在司法实践中,“烟救油2号”油污案、“雅典地平线”号油污案等适用《民法通则》;“东方大使”号油污案适用《海商法》;“加翠”号油污案、“玛雅8号”油污案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闽燃供2号”油污案适用《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碧洋丸”号、“南洋丰收”号、“亚洲飞鹅”号油污案等适用国际惯例。3这些案件在审理时因所适用的法律不同,其结果也大相径庭,不仅严重影响了油污事故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也损害

4、了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诉讼时效制度不完善  《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时起计算。《海洋环境保护法》没有另行规定诉讼时效理由,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论何种性质的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均为三年。《环境保护法》没有关于长期时效的规定,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37条对长期诉讼时效的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因为审判

5、实践和海洋环境污染的特殊性质,在诉讼时效方面存在着理由。首先,环境损害具有特殊性,在损害结果尚未发生或者无法确定之时,诉讼时效就业已届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由写论文的好帮手.提供,.满了。其次,环境污染特别是海洋及通海水域污染,往往是由多个排污者造成的,这使得权利人往往因无法确定诉讼相对人而导致诉讼无法进行,最终损害权利人的权利。  二、完善我国油污损害赔偿制度的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对石油的需求会更加旺盛,而由于资源有限,国内的原油生产不可能出现较大的增加,必定导致海域原油和成品油运输量会越来越

6、大,我国海域受到重大污染的可能性也会越来越大。因此,除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应急措施外,建立完善的法律赔偿机制是消除油污染损害的最后一道防线。  1.制定《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  要逐步建立起海洋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加快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立法;明确赔付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完善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建立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体系;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信托基金。制定《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可包含以下内容:第一,要求国内航线船舶强制油污保险。因为目前我国存在众多的小油轮,这些都是单船公司或个体,既没有保险,经营状况又不好,一旦发

7、生油污事故,没有任何赔偿能力。第二,建立油污基金组织。可以使油污事故造成的损害得到及时的赔偿。第三,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对于损害赔偿确立采信标准,尤其是中长期损失的科学预测与策略。  2.完善诉讼时效有关法律规定  针对前面所述时效中的第一个理由,在司法实践中,很多人主张可适用《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认为这条规定具有超前性,不仅规定了长期时效,而且该时效不是绝对的,遇有特殊情况还可以延长,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据。针对第二个理由,可以通过修正起算点加以完善,表达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及加害人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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