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若干重大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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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若干重大疑难问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09年会主题报告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我原来准备的发言题目是“多元化救济机制与侵权责任立法”,但大会要我主要就侵权法立法进展以及争论的疑难问题作一个汇报。大家知道在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了民法典草案第一稿,在这个稿子里面,侵权法作为一编已经规定下来,这可以说是对传统大陆法民法典体系的重大突破,迄今为止,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没有一个国家把侵权责

2、任法从债法中完全分离出来作为独立的一编。这次以后,全国人大加紧制定《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物权法已经通过,现在正在加紧制定侵权责任法。在02年这个稿子的基础上,全国人大经过广泛地听取意见,经过多次的反复讨论,在去年年底形成了侵权责任法的第二稿,并且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我想大家可能都拿到了这个第二稿,争取按照工作安排,希望在今年年底前能够完成第三稿,当然现在的这个工作任务还非常繁重,因为第二稿出来之后,方方面面提出了不少意见和建议,如何把这个草案进一步加以完善,是目前立法工作的重点。下面我想就

3、这个第二稿里面几个重大的争论问题,作一些介绍。一、关于侵权法保障的权利范围第一个问题是关于侵权法保障的权利范围,也是现在《草案》的第2条,该条的表述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款是一个很容易引起误解的条款,有人认为它是一个宣示性的规定,实际上它是否是采用一般条款的方式来规定侵权法的保护的权益范围,从而明确侵权法的调整对象?侵权责任法首先要明确究竟保护哪些权利和利益,确定权利范围实际上就是明确侵权法调整的对象。关于侵权法保护的权益的范围问题,在起草过程中形成了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

4、点认为我们应当尽可能详细地列举侵权法所保护的各种权利,同时也要把侵权法所要保护的各种利益明确列举出来,所以最初的稿子是一个详细列举的方案,侵权法主要保护如下权益,物权、人身权等等尽量详细。第二种观点认为,详细列举难免挂一漏万,而且有一些权利也不宜列举在里面,所以应当采取一种抽象概括的模式,现在这个第二稿就是采取这样一种观点,大家可以看看它的表述是“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个规定是非常抽象的,不是采取具体列举的方式,这种方式确实既避免了详细列举挂一漏万的情况,也可能具有开放性和包容性,

5、能够适应未来侵权法的发展。一方面,该条款通过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而将侵权法的保障对象限于民事权益的范围。任何法律都要确定其调整范围,侵权法只能通过在一般条款中明确保护的权益范围,来界定其调整的范围。与民法的其他法律相比较,侵权法保障的范围是很宽泛的。侵权法不是对社会关系进行直接的调整。而是在社会关系受到侵犯时进行第二次调整。因此较之于其他法律而言,侵权法所保护的权益则较为宽泛,而且具体内容也缺乏明确的规则,因此,侵权法更有必要明确其调整的权益范围。第二条的规定就是要解决这个

6、问题。另一方面,该条通过将侵权法的保护对象限于民事权益,“民事”两个字很重要,就是说凡是属于民事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例如行政权等,就不受到侵权法第二条的保护。侵权法原则上不保护公法上的各种权力或利益,这也是明确侵权法与公法调整范围的需要。例如,行政法上的知情权受到侵害,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而不能诉诸于侵权责任法。还要看到,该条款将侵权法的调整对象限于民事权益范围,这不仅表明侵权法要保护各种绝对权,同时可以针对侵害绝对权的各种形式规定相应的责任形式。我国侵权法之所以可以适应侵权法

7、的发展趋势,采用多种责任形式对受害人提供救济,并通过停止侵害等责任形式发挥侵权法的预防功能,关键在于侵权法保障范围不限于物权,还包括人格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因而其对权利遭受侵害的受害人的救济是多样化的。例如,侵害名誉权可以采取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形式,从而突破了单一损害赔偿的责任形式的限制。但是,我个人感觉这个规定还是有点问题的,就是过于抽象、概括,会出现两个问题:一是,它对究竟要保护哪些权利、保护哪些利益,界定不清楚,感觉不出究竟侵权法的对象是怎么界定的,这个范围不清晰;

8、因为这里提到的“侵害民事权利”,利益是否包括在里面。再一个就是债权也是一种民事权利,是不是都受侵权法调整还不清楚。例如,合同债权仍然属于民事权益的范围,但原则上不属于侵权法的保护范围。二是,债权这些特殊权利,它和利益的保护在构成要件方面是有区别的,毕竟法律的权利和利益的保护在保护的程度和构成的要件都是不同的,尤其是民事权利与民事利益在民法中享有不同的地位,较之于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对民事利益的保护受到严格的限制,通常只有在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意等情况下,才有必要对受害人遭受的利益提供侵权法上的救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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