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3773547
大小:387.50 KB
页数:109页
时间:2018-11-10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青海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权力清单一、基本情况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15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青发〔2014〕3号),设立青海省环境保护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内设机构办公室(挂政策法规处牌子)、规划财务处(挂国际合作处牌子)、科技标准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环境影响评价处、环境监测和监察处、自然生态保护处(挂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办公室牌子)、污染防治处、大气环境管理处、辐射安全管理处。二、主要职责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教育厅等8个厅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
2、编制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14〕119号),青海省环境保护厅职能调整及主要职责是:(一)拟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法规和规章草案。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和制定环境保护标准,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防治规划,参与制订全省主体功能区划。109(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三)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
3、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批重大开发
4、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109(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
5、(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八)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执行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高压输变电、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指导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和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和
6、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青海省环境监察总队,根据《青海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环保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的批复》(青编委发〔2002〕88109号)和《青海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青海省环境监理站变更为青海省环境监察总队的批复》(青编办事字〔2005〕100号)文件,其主要职责为:监督、指导全省排污费的征缴工作;对防污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项目、限期治理项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跨地区及重大环境事故、纠纷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调查并提出
7、处理、处罚建议或意见。三、行政权力事项及依据(一)行政许可(6项)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2004.12.29)第57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