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牧厅 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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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区农牧厅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担责方式项目子项1行政许可农作物种子(含草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生产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七十六条草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

2、,参照本法执行。1.受理责任: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受理并公示。2.审查责任: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申请材料和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进行核准。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将许可信息予以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对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种子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对符合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擅自降低核发标准发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4.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7.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4、规定的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按照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3.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草种生

5、产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草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部门规章】《草种管理办法》(2015年农业部令第1号修订)第十九条主要草种的商品生产实行许可制度。草种生产许可证由草种生产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

6、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76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七十六条草种、

7、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草种经营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草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部门规章】《草种管理办法》(2015年农业部令第1号修订)第二十六条76草种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先取得草种经营许可证后,凭草种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但依照《种子法》规定不需要办理草种经营许可证的除外。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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