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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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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科技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序号权力类型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1行政处罚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接收举报受理阶段,公示接收举报的必要条件,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主动现场查处,做好登记;2、审查阶段责任,对举报人提交的举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材证据做出假冒或
2、不假冒认定;4、制作决定书并送达。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的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3、合法权益、公共利益或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2、其他违法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112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第六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1、向当事人出示执
4、法证件;2、向当事人出示假冒专利产品的证据;3、在获得当事人确认后进行查封、扣押。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的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证据即查封或扣押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或扣押的,3、指派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查封或扣押的;3行政确认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项目认定1、《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1修订)》第六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高新技术研究与发展规划,加强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加速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促进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主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2、《铜陵
5、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铜政[2014]7号)第四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人才扶持、质量强市、实施商标和本市软课题研究项目。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项目申报单位报送的项目申报书、项目推荐单位的推荐函等材料,对材料的齐全性和内容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和补正理由。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如实呈报专家评审意见;与市财政局联合考察并审定。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确认立项项目或者不确认决定,经公示无异议,正式下达计划。4、送
6、达阶段责任:与市财政局联合印发资金项目下达文件,发送各项目申报或推荐单位;同时在市科技局网站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项目实施中期检查工作和项目实施完成后的验收工作。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申请材料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材料予以受理的;3、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4、在项目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在项目认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的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6、
7、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4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1、《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十六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建立各类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1、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审批备案制实施细则的通知》(科计〔2008〕168号)“一、实行审批备案制。将新组建的省工程中心审批权下放各市科技局。各企事业单位(含中央驻
8、皖和省属单位)均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市科技局提出申请。二、操作程序。由各市科技局根据《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研究提出本地区新组建的省工程中心,经市分管领导审定后,报省科技厅备案,列入当年省工程中心组建计划。省工程中心组建期一般不超过三年。”1、受理阶段责任: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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