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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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学1、风险概念:风险是指人们在从事某种活动或决策的过程中,预期未来结果的随机不确定性,是指出现正面效应和负面效应的不确定性。2、保险是应用范围更加广泛的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手段,或是风险转移的机制,传统的保障意义上的保险并不针对投机风险,其针对的仅是如何规避和抵御纯粹风险。3、危险的构成要素:危险因素、危险事故、危险损失、危险载体。4、危险管理的过程:危险管理目标的确定、危险识别、危险衡量、危险处理(危险对策选择和实施)、危险管理效果的评估。5、可保危险的条件:①危险损失可以用货币计量②危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③危险的出现必须是意外的④危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⑤危险应

2、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6、保险是集合同类危险聚资建立基金,对特定危险的后果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危险财务转移机制。(保险定义三个要点)7、保险的分类⑴按保险性质分类:商业保险、社会保险、政策保险⑵按危险转移层次分类:原保险与再保险、复合保险与重复保险、共同保险复合保险:投保人在同一期限内就同一标的物的同一危险向若干保险公司投保,如果保险金额之和没有超过标的财产的实际可保价值,称为复合保险。重复保险:投保人在同一期限内就同一标的物的同一危险向若干保险公司投保,如果保险金额之和超过标的财产的实际可保价值,称为重复保险。共同保险:共同保险也称共保,具体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几个保险人联合起来共

3、同承保同一标的的同一危险、同一保险事故,而且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发生赔偿责任时,赔偿金依照各保险人承保的金额按比例分摊。另一种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分担保险责任,这实际上是指投保人的投保金额小于标的物价值的情况,不足额被视同由被保险人承担。共同保险的危险转移形式是横向的。⑶按保额确定方式分类: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定值保险:损失程度=赔偿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不定值保险:保障程度=损失额=损失当时保险标的完好的实际价值-残值保险赔偿额=损失额×保障程度⑷按是否足额投保分类: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超额保险足额保险:指投保人以全部价值投保,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建立保险关系。

4、不足额保险:也称部分保险,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赔偿金额=损失金额×超额保险: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8、保险的基本职能:分担危险、补偿损失9、最大诚信原则:指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的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重要事实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任何条件承保起影响作用的事实,它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投保人的投保和确定收取保费的数额。10、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⑴告知告知的形式有客观告知和主观告知。客观告知又称无限告知。主观告知又称询问回答告知,我国采用此种形式进行告知。⑵保证明

5、示保证:明示保证是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成为合同条款的保证。明示保证可分为认定事项保证和约定事项保证。默示保证:指并未在保障中明确载明,但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的保证。⑶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也称为禁止抗辩期,在保险实践中主要约束保险人。弃权与禁止反言在人寿保险中有特殊的时间规定,保险人只能在合同订立之后一定期限内(通常为2年)以被保险人告知不实或隐瞒为由解除合同,超过规定期限没有解除合同的视

6、为保险人已放弃权利,不得再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弃权与禁止反言的限定可以约束保险人的行为11、(简答)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合同利益:是指因保险合同生效后取得的利益,是保险权益,如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得到的保险金等。保险利益性质:⑴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⑵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⑶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保险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益关系。保险合同利益是指因保险合同生效后取得的利益,是保险权益。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本质内容是投保人以其所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否则保险人可单方面宣

7、布合同无效;当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随之失效;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额度以外的利益。1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决定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①投保人对自己的生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②投保人与有亲属血缘关系的人具有保险利益。如: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等家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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