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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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章程(已上报待核准)序 言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溯源于1953年创办的“荆州地区初级卫生人员培训班”,1958年正式成立荆州专区卫生学校,1965年经国务院批准为“荆州医学专科学校”,但因“文革”学校未行招生,1972年复校招生,仍沿用“荆州地区卫生学校”,1994年更名为“湖北省荆州卫生学校”。湖北省中医药学校由原江陵县中医职工中等专业学校与沙市市中医院附属中医学校于1995年合并组建。江陵县中医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原名江陵卫校,建于1958年,1984年由湖北省教委和卫生厅批准为湖北省江陵卫生职

2、工中等专业学校。沙市市中医院附属中医学校于1979年由湖北省卫生厅委托沙市市中医院举办,1994年3月独立办学。2002年3月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湖北省荆州卫校和湖北省中医药学校合并组建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走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文化塑校之路,立足湖北,面向社会,服务医药卫生行业,为健康服务业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努力建设全国知名、特色鲜明的高水平中医药职业院校。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设和完善有学校特色的现代高等职业教育制度,促进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科学发展,依

3、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中文简称“湖北中医药高专”,拼音缩写“hbzyy”;英文名称为HubeiCollegeofChineseMedicine。学校的互联网官方网址为:http://www.hbzyy.org。—12—学校住所地为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学苑路87号。学校现有三个校区,南校区位于荆州市荆州区学苑路87号,城中校区位于荆州市荆州区人民路4号,东校区位于荆州市荆州区

4、楚源路101号。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自主调整办学场所。第三条 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湖北省卫计委和荆州市人民政府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学校经费投入实行省级统筹,接受湖北省教育厅指导和管理。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四条 学校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定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第五条 学校通过开展有计划的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培养具有创

5、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医学类和相关医学类技术技能型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第六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专科教育,适当开展其他形式的教育教学和培训活动。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按照依法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具有学校特色的现代高等职业教育制度和治理体系。第八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法律框架内享有办学自主权,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学校应履行下列义务:㈠ 保

6、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㈡ 保证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标准;㈢ 确保学校办学效益不断提高;㈣ 确保学校发展规划中目标的实现;㈤ 为地方经济(行业)建设和社会进步提供人才支持和技术贡献。第九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㈠ 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等学校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㈡ 按照章程管理学校,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㈢ 依法行使高教法规定的高等学校各项办学自主权;㈣ 拟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方案,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奖惩;㈤ 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对

7、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12—㈥ 依法保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㈦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章 领导体制第一节 学校组织机构第十条 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第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

8、下,履行监督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开展学校的反腐倡廉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第十二条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按照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相关规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负责有关方面的工作并完成校长委托的工作,对校长负责。第十三条 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第十四条 学校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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