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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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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良法善治视野下的死刑相关问题研究 中图分类号:DF6文献标识码:A:1003-9082(2015)05-0372-01 引言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良法”和“善治”。良法从本质上是指法律能够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能够凝聚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良法从形式上是指制定法律必须通过正常的程序,依照宪法办事,尊重宪法的权威性。善治的内容包括废除部分死刑罪名,有法必依、遵守规矩及保证司法人员的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 善治才能使良法的“良”得以充分体现,对死刑制度的态度和对死刑犯权利的保护都能体现出
2、一个国家善治的法治视野。 一、我国的死刑制度 自1764年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论述了死刑的非必要性后,两个世纪以来,死刑废与留的问题一直是学术界讨论的热点问题,学者们各抒己见、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应保留死刑。 1.死刑的概念 死刑是一种的严厉刑罚,在我国目前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 2.死刑的适用范围 年龄上,除了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和未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75周岁以上的老人之外,其余的人都可以适用死刑。罪名上,修九拟取消九个死刑适用
3、罪名,取消这九个罪名后,我国将有46个适用死刑的罪名。 3.死刑执行的原则 3.1慎重执行 死刑是一种剥夺罪犯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所以死刑的判处和执行都应十分慎重。 3.2秘密执行 严禁对死刑犯游街示众,尊重被执行人人格,体现文明执法。 3.3不增加受刑人痛苦 在枪决执行死刑时,尽可能一枪毙命。相比枪决而言,注射执行死刑更人性化,给罪犯带来的痛苦更小。随着近年来注射执行死刑的普及,人道主义的原则得以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念得以充分彰显。 4.现阶段保留死刑的原因 4.1
4、传统观念的影响 在我国“杀人偿命”、“以命抵命”的报应观念根深蒂固。死刑恰恰又能满足人们的报应心理,能起到平民愤,顺民意的作用。 4.2治安状况的要求 据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2013年全年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879817人,提起公诉1324404人,可见犯罪人数居高不下。另外,近年来,恐怖势力日益猖獗,犯罪手段日益残忍。这也使得治安形势十分严峻。面对当前的治安状况,现阶段我国必须保留死刑,以震慑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 4.3经济现状的需要 如果刑法中
5、不保留死刑,那么对那些本该执行死刑的罪犯就只能以无期徒刑代替。这样,势必要扩大监狱的规模,提高监狱的防卫程度。而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还难以承受如此巨大的经济压力。 二、死刑犯权利的保护 1.死刑犯的结婚权 死刑犯应当享有结婚权。现行《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根据“法不禁止即允许”的原则,法律允许死刑犯结婚,法律对死刑犯和普通公民在结婚权的保护上是平等的。 但是,我们又要认识到现实生活对法律实施的阻却:死刑犯处于被羁
6、押的状态,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但死刑犯因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亲自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这就需要羁押机关和婚姻登记机关进行适当的协调如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派工作人员到监狱为死刑犯办理婚姻登记。 2.死刑犯的生育权 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死刑犯享有生育权。而且从科学技术上看,也能实现男女在不同房的情况下完成生育过程。由于现行《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因而囚犯可
7、能利用生育权,以使自己怀孕的方式逃避死刑的执行。因此在赋予女性死刑犯该权利时应加以限制性规定,男性死刑犯则可以直接享有该权利。 3.死刑犯对死刑执行方式的选择权 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就已经将注射和枪决共同作为死刑的执行方式。这本是死刑执行人道化的体现。但由于对“在何种情况下适用注射,在何种情况下适用枪决”缺乏统一规定,也未赋予死刑犯对死刑执行方式的选择权,在司法实践中导致了“死得不平等”的现象出现。特别是高官几乎全部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的实践情况,使得该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严重违背了适用刑
8、法人人平等的原则。由执行机关决定死刑执行方式也为司法工作人员提供了权力寻租的空间。 死刑犯纵使罪大恶极,纵使无法选择生与死,但他却应有选择死刑执行方式的权利,因此应当赋予死刑犯对死刑执行方式的选择权。 4.死刑犯的器官捐献权 司法实践中有些死囚是因为符合《暂行规定》中的“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或“家属同意利用”,而被迫捐赠器官的,这是对死刑犯人权的公然侵犯。因而,我国已在今年1月1日,停止使用死囚器官。 笔者认为,若死刑犯自愿捐赠器官,则应和其他公民一样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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